【2024艺考参考】2023年保山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保山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保山学院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保山学院 学校代码:10686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16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具有招收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四条 保山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处理、协调日常招生工作。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认真履行招生章程的各项承诺。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全程参与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保山学院现有12个教学学院,49个本科专业,涵盖教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上一年度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参考各省区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的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保山学院在各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各专业的详细介绍请通过学校网站查询。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报名条件:凡报考保山学院的考生,其报考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要求: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请考生填报志愿时认真阅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避开受限专业和学科。报考师范类专业考生,请认真阅读《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办法》,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该办法的考生,将无法申请教师资格证。

第十三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商务英语小学英语教育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限制为英语,必须参加英语口试,口试成绩符合要求。新生进校后,我校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份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生源省份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优先录取首次投档的考生;若首次投档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根据生源省份相关规定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对生源省份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无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线。考生报考音乐类、舞蹈类专业,按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的排序方式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考生报考美术学类与设计学类专业的按文化成绩排序由高到低进行录取。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投档线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若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一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资格复查。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将严格复查相关证明材料,凡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录取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录取新生缴费执行当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在校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校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各类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绝不让任何一个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八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

第二十八条 经考试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保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保山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及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16号保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2、邮 编:678000;

3、招生咨询电话:0875-2864678、2864876

4、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875-2864791

5、学校网址:https://www.bsnc.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保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保山学院收费目录(艺术类)

舞蹈学 元/生.年9000

音乐学 元/生.年8500

美术学 元/生.年8500

环境设计 元/生.年9000

产品设计 元/生.年9000

工艺美术 元/生.年9000

珠宝首饰设计与工艺 元/生.年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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