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考研倒计时!国音考点须知请收好

中国音乐学院官微
2021-12-23 16:29:33 文/沈雅雯 图/董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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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2021年12月25-26日举行。中国音乐学院考点(代码1146)考场分布在中国音乐学院教学楼。为了确保考试过程平稳顺利,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请在中国音乐学院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认真阅读《中国音乐学院考点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疫情防控考生须知》和本文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入场注意事项
一、考试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12月25—26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地点:中国音乐学院(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
二、防疫要求
1. 考生须下载《北京市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健康承诺书》,并按要求做好14日健康状况监测填报(见中国音乐学院官微12月8日推送《中国音乐学院考点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疫情防控考生须知》)。凡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应第一时间主动通过电子邮件向本考点报告(电子邮箱地址:ccmyzb@ccmusic.edu.cn,请在邮件标题注明“2022研考+健康状况监测报告”,邮件内容须注明报告人考生编号、姓名、联系方式〔含手机号〕、报告事项)。
2. 所有社会考生和跨校参加考试的在校生均须提供本人考前48小时内(12月23日(含)以后)的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版。为确保检测结果能够在考前按时出具,建议考生在23日进行核酸检测,进行采样时主动向检测机构亮明“研考考生”身份。
冬季天气严寒,请考生提前预约。考生完成采样24小时后,可在微信或支付宝“北京健康宝”小程序—京心相助—核酸检测中,查询检测结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所在检测机构解决。
12月23日14:00起,所有社会考生和跨校参加考试的在校生根据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的地址,提交本人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电子版(截图)。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本市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凡考生未按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三、进考点要求
1. 具体考场安排详见12月24日研究生院官网公布的考场安排。因疫情防控需要,本考点不提前开放,12月25日考生至考点现场查看现场。
2. 为避免考点入口拥堵,考生车辆及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请考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3. 考试当日,考生应提前到达考点,配合考点完成健康检测和身份核验等工作。建议考生7:00前和12:30前到达考点。所有社会考生和跨校参加考试的在校生从中国音乐学院南门进入,按导流线引导进入考场;本校考生从中国音乐学院东门进入或从学生公寓出发,按校内考生指示牌引导进入考场。
社会考生和跨校参加考试的在校生进考点需要核验的信息:
● 资格审查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
● 准考证:提前打印(注意:准考证正、反两面在考试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 《北京市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健康承诺书》:提交纸质版(仅首场,提前填写、签字);
● 考前 48 小时内(12 月 23 日(含)以后)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提交纸质版(仅首场);
●“北京健康宝”绿色健康码:考试当天现场扫码截屏(请提前关注微信或支付宝“北京健康宝”小程序);
●“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考试当天截屏;
● 考生经体温测量低于37.3度。
本校考生进考点需要核验的信息:
● 资格审查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
● 准考证:提前打印(注意:准考证正、反两面在考试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 《北京市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健康承诺书》:提交纸质版(仅首场,提前填写、签字);
●“北京健康宝”绿色健康码:考试当天现场扫码截屏(请提前关注微信或支付宝“北京健康宝”小程序);
●“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考试当天截屏;
●考生经体温测量低于37.3度。
体温异常的考生,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服从考点应急处置或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四、进考试区域(考场)要求
1. 考生准许开始进入考场时间为上午7:50,下午13:20。进入考场前须佩戴口罩,做好考试相关准备,提前上卫生间,进入考场后考生可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且不得再出考场。考生应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不得因佩戴口罩影响入场身份识别。
考生进考试区域需要核验的信息:
● 资格审查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
● 准考证:提前打印(注意:准考证正、反两面在考试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 考生经体温测量低于37.3度。
2. 考生只准携带疫情防控所需口罩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黑色字迹签字笔、铅笔、橡皮进入考场。考试期间随身物品放在考场外,本考点不设置寄存处,不负责保管考生个人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3. 违禁物品。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手环、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水杯、水瓶等物品进入考场。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规定,凡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考试期间一经发现将以考试作弊论处,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五、其他要求
1. 考生应按规定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并按要求在统考科目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凡因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及漏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应在答题纸(卡)规定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
2. 本考点将使用“身份证鉴别仪”、“监考大师”、“金属探测仪”等设备监测考场环境,对于疑似违纪考生,监考或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其他考生答题的情况下,有权对疑似考生进行询问、质疑和留取影像等资料。
3. 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一律从原入场通道有序离开。为避免拥堵,保证安全,请考生务必按指定路线和引导人员的要求进出考点,不得拥挤,自觉保持人与人之间间隔大于1米。
4.因条件所限,本考点不提供早午晚餐,请各位考生提前自行做好安排。

第二部分 诚信考试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刑法相关条款明确了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四种情形均构成刑事犯罪,均可以给予刑事处罚。
自2016年6月1日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正式施行。自2021年9月4日起,《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
请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已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请考生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

第三部分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疫情防控所需口罩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黑色字迹签字笔、铅笔、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手环、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水杯、水瓶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生提前交卷出场时间为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到15分钟之间。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点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出品:党委宣传部
来源:研究生院
设计:陈泳如


官方网站:http://www.ccmusic.edu.cn
官方微博:@中国音乐学院
邮箱:ccm_ne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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