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星科技学院2023年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恒星科技学院2023年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恒星科技学院专科升本科工作。 

第二条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专科升本科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学校代码:1301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邮编:266100 

第六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民办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录取纪检监察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招生处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1.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2.应征入伍地为山东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2022 年已被免 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除外)。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没有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没有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 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 4.专科阶段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报名前已解除处分。 5.身体健康。 6.应届专科毕业生须通过毕业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评获得学校推荐资格,或通过报考高校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应征入伍地为山东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含应往届);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以及大赛保送生均具有报考资格。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校荐考生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 

第十四条 自荐考生如果达到报考我校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未达到报考我校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的自荐考生不予投档录取。 

第十五条 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依据考生 4 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和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专升本专项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未被录取的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可根据其在校荐生批次填报的志愿,继续参加校荐生批次投档录取。 

第十六条 对服役期间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于综合考查,根据考生选报专业,全额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考人数未超过免试招生计划的专业,全额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考人数超过免试招生计划的专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组织该专业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依据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在校及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2023年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三条 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认可的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内容填写有“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恒星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考生咨询电话:0532-86667370 录取咨询电话:0532-86667360 传真:0532-86667365 网址:http://www.hx.cn E-mail:hx@hx.cn或86661234@hx.cn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邮编:2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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