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旅健】 近年来高校系统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舟山旅游与健康学院
2021-10-04 00:39:33 文/刘晓雨 图/池雨婷

编者按
高等院校一直是人们心目中的圣洁净土,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职责的教育工作者也应当是品德高尚、甘于奉献的楷模。本期“清廉学堂”对近年来高校系统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进行线上展览,通过典型案例和身边案例,加强警示教育,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氛围,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使大家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牢记立德树人的崇高使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六期

(一)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某高校二级学院原党委书记周某某违规兼职取酬,未向组织如实报告。2013年至2017年,某高校组织部多次下发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通知,某高校二级学院原党委书记周某某在首次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向组织说明已向兼职企业提交辞职报告,但后来未向学校报告辞职未获企业董事会批准、继续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情况,也未在以后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报告。2017年10月,周某某退回兼职取酬款项100万元。周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期间,组织纪律观念薄弱,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规定兼职取酬。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8年4月,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律己从严必须从点滴做起,守纪以恒勿以小而不为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二)违规设立“小金库”问题
某高校某处处长、某中心常务副主任、某党支部书记廖某违规设立“小金库”。2013年至2016年期间,某高校某中心在某宾馆共举办20次培训和会议,由酒店收取挂账的培训费和会议费合计854218元,支出合计849878元,相应的收支未纳入该中心财务核算,构成违规设立“小金库”;另外,该中心还存在使用“小金库”违规套现60060元,分别用于支付礼品费、评审费、餐费、机票费等情况,作为某中心负责人,廖某某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廖某某作为学校中层干部,违规设立“小金库”并违规套现用于支付礼品费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财经管理制度,同时违反了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7年4月,廖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免职处理。

廉如清风常拂面,贪似毒药蚀灵魂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规报销科研经费问题
某高校某处处长高某某违规报销经费。2007年至2014年期间,某高校某处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3925.38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4892.93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4074.08元。高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学校财经制度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情节严重,鉴于高某某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较好,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5年4月,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科研为人民称赞,贪污利己必遭谴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规使用经费 违反师风师德问题
某高校研究所负责人金某违规使用经费、违反师风师德。2014年10月起,某高校研究所负责人金某截流、挪用研究生助管补贴25200元。作为经费负责人,金某存在违反规定超范围开支餐费、礼品等行为。作为硕士生导师,金某言行失范,对学生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人文关怀,还存在上课迟到、早退,课堂教学不规范等违反师风师德行为。金某违反财经纪律,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规定,2018年6月,金某受到警告处分。

严于律己,做新时期廉洁从教的楷模
法条链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握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某高校某教学部副主任、党总支委员张某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2015至2016年期间,某高校某教学部副主任、党总支委员张某某作为直接参与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教师,多次以培训考生的方式接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卡等共计5.8万元。在调查期间,张某某主动将违纪款退还给学生家长。张某某收受培训考生钱物与工作中所行使的公权力相冲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教育部有关规定、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9年5月,张某某收到党内警告处分。

休言近水鞋都湿,应戒临财手不伸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六)违规接受吃请问题
某高校某处处长王某某、副处长李某某和科长赵某(非党员)接受施工单位吃请。2015年,某高校某处处长王某某作为新校区建设基建管理负责人,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和副处长李某某、科长赵某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多次接受施工单位的吃请,造成工程建设监管不到位,给工程建设带来质量问题。王某某、李某某身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和部门工作人员一起接受施工单位的吃请,违反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7年9月,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赵某受到记过处分。

一失足成千古恨,贪小便宜吃大亏
法条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收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职任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侵害群众利益 违反社会公德问题
某高校辅导员金某某向学生借款参与赌博涉嫌诈骗。某高校辅导员金某某于2018年6月起参与网上赌球,同年11月,为了翻本,以虚构家中房子装修和换购汽车等理由向本学院学生黄某某多次借钱共计64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底。为拖延还款时间,金某某还另注册一个微信号,虚构与银行客户经理微信聊天,称自己在该银行有基金以及存款未到期等信息,并将虚构的聊天记录截图发给黄某某。因多次催还后金某某仍无法还款,黄某某于2019年1月向学校驻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后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以金某某涉嫌诈骗对其立案侦查,同月对其进行取保候审。金某某利用管理学生工作的便利,向学生借款用于网上赌博,涉嫌诈骗,其行为已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9年3月,金某某受到开除党纪处分。

贪占便宜终受累,能安勤俭不长贫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八)缺乏服务意识 对待群众态度简单粗暴问题
某高校工作人员黄某某对待群众态度简单粗暴。2018年10月,黄某某在接待和办理学生领取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缺乏服务意识,几次拒接某学生电话,且在该学生来校领取证书当日,对其态度简单粗暴,当面责问并在班级同学微信群里发布不当言语,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黄某某身为中国共产党员、高校管理人员,缺乏服务意识,违反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8年11月,黄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宗旨不忘,群众为上,严以律己,点滴做起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九)违反工作纪律 失职失责问题
某高校三位一体招生考试过程中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失职失责。2018年4月,某高校三位一体招生考试中发生美术类考试中个别考生携带手机入考场的违纪情况,考生将试题以文字或拍照图片的形式发送至考场外的某微信群,该微信群内的社会培训机构人员将网上百度的参考答题发送至该微信群。经调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考务相关管理人员在考务组织管理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少数监考老师在监考期间存在看手机等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规定,2018年6月,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主持工作副处长高某某、教务处副处长朱某某受到警告处分,高某某被取消提任资格。招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胡某某(科级)受到记过处分,并被调离工作岗位。另有9人受到警告处分,其余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诫勉、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等处理。

小节不守,大节必失
法条链接:
1.《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违反工作纪律 失职渎职问题
某高校房产管理科副科长李某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08年12月至2012年4月,李某任某高校房产科副科长,全面负责房产科工作。在此期间,李某对具体管理房产的工作人员(非校编人员,2014年事发后已对其作开除解聘处理)监管不力,导致房产管理台账不健全,校有产权房出租合同管理混乱,部分出租房应收租金未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14年,发现该工作人员私自截留、挪用房租款问题后,李某积极参与追缴工作,共挽回损失63.6372万元。李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反《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规定。2017年12月,李某受到警告处分。

在职一阵子,做人一辈子
法条链接:
1.《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
第四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供稿: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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