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工作方案

云南省教育厅
2021-11-11 09:27:10 文/周晨轩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精神,为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办学属性
(一)对三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即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下同)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分类规范。
(二)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力争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设为公办学校,其行政隶属关系与学校土地、校舍权属关系保持一致;根据属地原则,其行业管理由州市或县级政府教育部门统一负责。
(三)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即独立的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施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下同),在依法依规完成财务清算、举办者变更和学校名称规范后,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同时公办学校自2022年起仅参与原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待原有学生毕业后全部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设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要责令学校限期**,到期**不到位的,视情况将其转设为公办学校或依法终止办学。
(四)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建为公办学校,与小区首期住房同规划、同建设、同交付。现有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按民办机制运行,但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公有性质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学校转设为公办学校;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非公有性质且办学条件达到中小学设置标准的,条件成熟时转设为公办学校,在本县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费学位,继续办学。
(五)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属地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及时依法完善管理模式。
二、规范资源使用
(六)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租赁价格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评估作价、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教育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学校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收回。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经规范后继续依法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编制教职工自2022年起仅参与原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待原有学生毕业后由派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全部收回并妥善安置。
(八)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公办学校应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效应,采取对口支援、帮扶薄弱学校、开展师资培训等方式支持各地义务教育。
三、落实工作要求
(九)各地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稳慎有序推进工作。各地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经济补偿的标准和资金来源,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安置工作。各地要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坚决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对政策执行不力、顶风违规变相审批“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的,属地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问责。
(十)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及时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十一)公办学校要强化政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坚持民主决策,不折不扣完成各项工作部署。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考试招生和“掐尖”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十二)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各州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规范工作方案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级有关部门,此后按季度报送工作实施进度。各州市有关部门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并上报相应省级部门。省级有关部门适时对规范“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来源:民办教育处
编辑:王世赋 李云华
云南省教育厅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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