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对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云南省教育厅
2021-9-14 08:13:22 文/沈芬
近日,普洱市教育体育局、市委宣传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文,再次就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治理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一、严格审批登记
各县(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部门进行审批。
二、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一)规范培训时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的课程、课时包。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正常教学时间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规范备案公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名称相一致。将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招生简章、规章制度、培训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举办者、校长、教师简介及教师资格在其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三)规范师资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聘用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四)规范培训要求。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厉打击假借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实际开展学科类培训服务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参训学生布置课后作业。
三、强化收费监管
(一)加强合同管理。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严格收费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普洱市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退费办法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及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三)规范收费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加强账户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至本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专用账户,作为学杂费专用账户。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银行机构,通过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引导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纳入管理服务平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信息发布、招生宣传、收费和资金管理等进行有效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四、严格广告管控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管理,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得刊登和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五、加强日常监管
(一)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报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工作中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更新公布黑白名单。每年春秋两季新学期开学1个月内公布更新黑白名单。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不按要求进行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新设立(登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在6个月内相应列入白名单或黑名单,并根据其培训行为进行相应调整。对虽已经审批登记,但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对拒不**或**不到位的,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
(三)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每年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方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并向社会公示。
(四)规范使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实现平台数据“一周一更新”。及时审核平台信息,根据专项治理行动、督查**以及日常抽检、年检、年报等情况更新平台数据,加强黑白名单动态更新;充分利用平台在线查询机构资质功能,切实引导有需求的家长和学生选择合法机构;充分利用平台举报投诉功能,第一时间处理群众投诉,并反馈公示处理结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结合实际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督促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平台进行注册。
(五)常态整顿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严重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坚决取缔无证照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无证照但符合设置标准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好证照办理指导服务工作;对无证照又达不到设置标准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举办者法律意识淡漠,主观上不接受政府部门管理、拒不办理证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证照,逾期不办者坚决予以取缔。
(六)严肃查处教师违规行为。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并吊销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同时,普洱市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
一是规范名称使用。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登记和使用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关于“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教发〔2021〕5号)等规定执行。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
二是严格招生管理。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和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明机构属性和全称。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学员遴选条件,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身份、资产规模等设置歧视性条件,招生规模应与办学能力相匹配。严禁以教育培训名义搞“小圈子”“小团体”;
三是选好培训内容。指导做好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课程设置、教材和资源选用,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坚决杜绝导向不良、色情低俗、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有害内容;
四是优化师资团队。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配备相对稳定、专兼结合、与教育培训类别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从业资格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是创新培训模式。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以学习者为中心,针对成人认知特点改革教育培训模式、教学方式,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鼓励采用“互联网+”的混合学习模式,搭建网络学习平台和移动学习平台,加强资源建设,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人工智能在教育培训和管理等方面的全流程应用,提高教育培训的便利度和实效性;
六是完善经费管理。督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第三方审计制度,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七是引导行业自律。鼓励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接受行业协会服务和自律管理,通过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培训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开展社会培训机构业务指导、评估和公示,协调纠纷投诉。积极发挥科研、金融等专业机构作用,参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治理;
八是加强安全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本次再安排再部署分五步进行:
一是排查摸底阶段(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要求各县(区)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再次进行全面排查,严格审核分析,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准确登记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师资聘任、证照办理、培训内容、培训规模、场地条件等情况;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标超前教学”“强化应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组织竞赛考试”“违规招生”“虚假宣传”等行为;排查中小学校是否存在“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全面普查中小学生报名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费用缴纳等情况。
二是重新审核登记阶段(2021年10月31日前),要求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准确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服务,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向非学科类培训转型,逐步大大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组织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于2021年10月31日前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并到属地民政等登记部门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逾期未经审核登记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
三是限期**阶段(2021年11月30日前),要求对经排查发现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提出**意见,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逾期未完成**或**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四是督促检查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要求各县(区)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市级教育体育、市场监管、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联合组织工作组,赴相关县(区)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五是巩固提升阶段(长期坚持),要求各县(区)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年度重要议事议程,长期抓好抓实。
来源: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编辑:王世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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