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西应用技术大学关于2021年秋季学期新生报到重要事项的通知

滇西应用技术大学
2021-8-25 16:09:52 文/马婉如 图/苏婧琦
滇西应用技术大学关于2021年秋季学期新生报到重要事项的通知
各位2021级新生:
2021级新生报到时间定于9月6-7日。根据8月10日云南省教育厅召开的全省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及8月2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云教发〔2021〕56号)精神,大理州、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2021年秋季学期新生报到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高风险地区以及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新生暂缓报到,待风险等级降为低风险后,根据学校通知,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绿码、行程绿码、《滇西应用技术大学返校学生基本信息及健康状况确认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个人防控义务告知书》(见附件)到校报到。
二、低风险地区的2021级新生务必做好开学前14天每日健康监测,加强自我防护,到校报到按规定提供健康绿码、行程绿码等信息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新生报到时,学校将严格查验疫苗接种情况。
三、2021级新生报到实行分批错峰报到
1.管理学院、傣医药学院、普洱茶学院本科新生9月6日报到;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健康科技学院本科新生9月7日报到。
2. 珠宝学院和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丽江师范)本科新生于9月6-7日分别到珠宝学院(腾冲市)、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丽江师范)报到。
3.特色学院、合作办学学院和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临沧市职业教育中心)2021级高职专科、专升本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
4.国(境)外学生未接到学校通知,一律不返校。
5.认真填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个人防控义务告知书》《滇西应用技术大学返校学生基本信息及健康状况确认表》。
四、近期有人冒充学校老师组建QQ群和微信群,私自贩卖被褥等生活用品,学校严正声明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在校学生)从事相应活动,请各位新生提高警惕。
五、中高风险地区以及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新生及时与学校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872-2203656。
根据疫情变化情况,以上时间安排若有调整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学校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未接学校通知,一律不准提前报到。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个人防控义务告知书
2.滇西应用技术大学返校学生基本信息及健康状况确认表
滇西应用技术大学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个人防控义务告知书
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全体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个人义务告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于该疫情均负有及时报告、切实防控的义务。
(一)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曾经被诊断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人员,均需要报告。
(三)过去14天被判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的人员,均需要报告。
(四)过去14天有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以及从国内低风险地区经过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均需要报告。
(五)有相关症状者(不明原因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均需要报告。
二、遵守防控相关规定
(一)遵守学校及本地相关防控规定,拒绝聚集性活动,不信谣、不传谣,发现与疫情相关谣言应及时制止,履行社会防控责任。
(二)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三)按照各级关于积极稳妥做好学校12岁以上适龄无禁忌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到就近疫苗接种点完成接种工作。
三、妨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责任
(一)不按规定准确、及时上报,或者隐瞒健康、出行、接触状况的,不执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妨碍预防、控制疫情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3)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
任何个人实施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犯罪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滇西应用技术大学
2021年8月23日
本人已完全知晓并理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个人防控义务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并会按要求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学生(签字):_________
家长(签字):_________
年 月 日


来源: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
编辑:陈慧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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