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知识早知道--诚信考试(下篇)

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
2022-6-07 21:03:44 文/庞瑾
亲爱的考生朋友们,诚信考试、从我做起,今天小编继续为大家带来“高考知识早知道--诚信考试”下篇。
1.
国家法律法规对考试作弊等违规
行为有哪些惩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此外,《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考试违规等行为认定和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
我省在防范和打击考场作弊行为
方面有哪些措施?
我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高考前,各级教育部门会同公安、网信、无电线管理等部门集中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净化涉考网络环境专项行动”“打击替考作弊专项行动”“打击销售作弊器材专项行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专项行动”等“高考护航行动”。今年高考,我省将继续采用视频监控、金属探测、身份识别、无线信号探测、有害信息阻拦等科技手段预防考试作弊行为。考试结束后,将集中进行考试视频监控录像回放,通过视频监控录像回放认定有违纪作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对于考试作弊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零容忍,绝不姑息。对于涉考违法犯罪,将坚决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考生违规行为将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3.
考生高考前为什么必须签订《诚信
考试承诺书》?《诚信考试承诺书》
有什么具体作用?
诚实守信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要求,诚信考试是每一位考生的责任和义务。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是对考试规则和纪律等相关内容的承诺,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承诺,也是建立诚信考试档案的内容。目前,教育考试中出现的各种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等问题,都与诚信教育工作薄弱有关。各级招生部门和各学校考前组织考生开展专项诚信考试的教育活动,有利于践行承诺、健康成长,有利于形成“诚信考试光荣、考试作弊可耻”的氛围,有利于学生扎扎实实学好知识,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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