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公职人员的提醒函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2020-9-05 17:52:03 文/饶天成 图/樊磊
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公职人员: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国家基础性战略决策,是民族教育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民族教育取得辉煌成就的保证,是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的主线,更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为落实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工作,保障我市正常教学秩序,学院纪委现就有关要求提醒如下: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从提高学院少数民族学生思想认识、文化素质、成长能力的高度,从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学院党委的有关部署要求。
学院全体公职人员要切实增强纪法意识,站稳政治立场,带头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相关政策,带头维护民族教育正常秩序,不发表、传播任何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相违背的言论,不做任何不利于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事情,为亲属、朋友和身边群众做好示范榜样。一是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好国家通用教材相关政策学习、宣传和解读工作,及时对**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答疑释惑和正面引导,及时制止和纠正不明不实言论,引导身边群众理性思考,正确对待,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二是要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紧盯本系部、本处室教职工、学生的思想动态及过激言行,精准分析研判,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置,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学院纪委全体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聚焦监督第一职责,强化政治担当,紧盯责任落实,深挖细查网络舆情背后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妄议中央、挑拨离间、煽风点火、蛊惑闹事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法规严肃处理。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纪委
2020年8月31日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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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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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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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来源: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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