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微发布
2021-12-01 13:23:41 文/沈雅雯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更多信息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一百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持续探索、不断推进法治建设,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已成为我们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光辉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继续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依法治国是总结我们党百年奋斗历史特别是治国理政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
(一)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高度重视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并对与之相适应的法制进行了实践探索。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局部地区探索实行多种形式的人民民主政权,并以新型民主政权为依托进行法制实践探索。党领导人民在创建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先后制定实施一大批涉及政权组织、军事、土地、劳动、婚姻、司法、内务、教育、卫生、邮政、经济、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局部地区依法依规治理的宝贵经验。
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2月,党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场巨大变革,从法制上为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成长开辟了道路。
(二)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辟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历史新纪元,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开了新中国法制之先河。1954年,毛泽东同志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陆续制定实施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兵役法等法律,初步奠定新中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基础。
后来,由于我们党在工作指导上发生了“左”的偏差和错误,出现了一些严重失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党、国家、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教训极其惨痛。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新中国成立后30多年历史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和教训作出全面总结,其基本论述和结论至今仍然适用。
(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新阶段。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持续推进和加强,立法立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依法治理和依法执政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新进展。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重要法律,成为我国法制建设进入蓬勃发展新阶段的标志性立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1982年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新要求而制定的。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全国人大先后5次对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紧跟上了时代前进步伐。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国家根本法。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以宪法为核心,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40多年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有力巩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是治国理政、实现长治久安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实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长
按
关
注
解锁更多精彩内容
来源:人民日报
版面:阚乌云、潘科萱
审核:斯钦巴雅尔、李晓燕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党委宣传部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