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宣传月之警钟长鸣】切莫将微信用于涉密办公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21-10-26 20:57:07 文/潘娜 图/冯婷
导读
移动互联网通信工具不仅走进了千家万户,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也进入了机关单位,成为日常办公的“利器”。然而,对保密工作而言,这一“利器”却是一柄“双刃剑”。当前,以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通信工具已成为失泄密案件的“高发地”,在日常工作中用好管好微信,自然成为各级机关单位保密管理的基本功。

微信办公泄密有哪些情形?
暴露了什么问题?
又应当如何解决?
举个例子

1
微信群交办涉密工作,泄密只在顷刻间
2020年5月,某县教体局从机要渠道收到省委有关专项工作组下发的1份秘密级文件后,该局局长批示传达至各学校落实,办公室借调人员胡某为尽快落实文件精神,将文件全文拍照并发布至各学校校长微信工作群。某校校长张某未经查看即将文件照片转发至该校教师工作群,文件立即被群成员多次转发,迅速在数十个微信群传播,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胡某、张某均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
“点对点”传递涉密文件,盲目轻信酿苦果
2019年3月,某县公安局辅警武某被选入该县某热点案件专案组协助工作,兴奋之余,在微信聊天时向好友程某称其掌握该案实际情况。在程某的再三打听下,武某将该案件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拍照后发给程某,并嘱咐程某切勿外传。程某收到后,为显示自己有公安机关“人脉”,又转发给朋友肖某,同样嘱咐肖某勿传给他人。但案件当事人系肖某亲戚,肖某立即向其透露了公安机关办案情况。案件发生后,武某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朋友圈”发布文件首页,炫耀身份有风险
2019年7月,某市直属机关新任干部蒋某按照工作安排,到市委参加有关会议并领取1份秘密级文件。为炫耀公务员身份,蒋某将该文件首页拍照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10分钟后,蒋某的领导孙某看见后立即责令其清除照片,但为时已晚,蒋某朋友金某已保存该照片并将其发布到个人微博,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4
“文件传输助手”导文件,为图方便留隐患
2020年9月,保密检查发现,某部属单位干部马某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违规存储3份机密级文件。经查,2018年10月,马某为方便起草材料,擅自将涉案文件拍照并制成PDF文档后,通过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导入涉案计算机使用,材料起草完成后,又立即删除了手机和计算机桌面上的文件文档。马某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但殊不知该文档已被微信电脑客户端自动备份到文件夹中。案件发生后,马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分析
微信作为互联网应用软件,集通信工具、传播媒介、社交媒体、应用平台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因此,微信泄密作为网络泄密案件的一个类型,违法行为更具复合性特点。结合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微信泄密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传播的迅速性。与过去人们通过浏览互联网网站获取资讯的时代不同,在人人都是公共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的时代,微信的即时通信和传播特点使得信息资料能够极快速地向大范围传播。正如案例1、案例3所反映的,任何信息一旦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都有可能被他人所引用、转发、发布,立刻一传十、十传百,知悉人数短时间内呈几何级增长。
二是过程的不可控性。据统计,每天有10.9亿互联网用户打开微信,7.8亿用户进入朋友圈,1.2亿用户发表朋友圈,4亿用户使用小程序。在许多机关单位,微信深度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微信传递文件、发送通知、沟通工作、宣传业绩已经成为家常便饭。其工作中使用频繁、应用广泛、融入度深的特点,如上述4起案例所见,为泄密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渠道,在应用过程中因盲目、麻痹、大意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屡见不鲜,相较于过去的互联网网站、信息设备等,微信办公过程中的泄密风险更加难以控制。
三是隐患的长期性。互联网是复杂开放的巨系统,任何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世界经过,都将“雁过留痕”,难以彻底清理,一些明星“秒删”微博仍为网友所“捕获”即是例证,何况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复杂性和技术的隐蔽性、局限性,即便作出清理,技术优势者仍能将其恢复。同时如案例4所反映,微信的自动存储和备份功能,为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传输又留下了一道“痕迹”、增加了一分隐患。
四是主观的“错觉感”。微信不同于网站、微博,仅部分功能具有直接的“开放性”特点(如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其主要的通信功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具备基本保密常识的人断不会通过微博、网站发布国家秘密,但很可能铤而走险通过微信传输国家秘密。正如案例1、2、4中的责任人员,因为主观上或多或少对微信抱有错误的“安全感”,对互联网的开放性没有正确的认知,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泄密后果,在“一知半解”和“安全错觉”下导致泄密案件发生。
保密提示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
应对之策
虽然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为保密管理带来新的复杂挑战,但也无须因噎废食,彻底禁绝微信在日常办公中的使用,而要“以不变应万变”,强化措施、综合施策,做到在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充分享受信息化为工作带来的便利。为此,笔者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从“人”上下功夫。大量微信泄密案件反映出部分机关单位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保密意识薄弱、保密常识欠缺,对保密工作一知半解甚至不知不会。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机关单位应下大力气加强保密宣传培训和教育提醒,做到全员覆盖:要深入普及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别是让大家清楚掌握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所列的严重违规行为;要开展经常性案例警示教育,深入剖析讲解互联网泄密案件特点、危害和后果,使“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成为全体人员的基本常识与行为准则;要通过制发手册、观看教育片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的保密文化氛围。
第二,从“制”上做文章。制度是日常保密管理的重要保障,要详细考察、梳理微信等互联网通信工具在本单位日常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向全体人员严明禁止涉及涉密内容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对微信工作群进行登记备案,明确工作群建立、使用的具体要求;要认清智能手机的泄密风险所在,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建立手机日常保密管理制度,使手机远离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场、涉密文件,坚决杜绝手机录音、录像、拍照等成为泄密事件的“导火索”。
第三,从“查”上见真章。严格的保密检查和查处是加强保密管理的重要契机,要认真开展周期性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将微信电脑端使用情况和工作群管理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排查风险隐患,作出保密提醒;要严格查处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保密违法案件,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深刻剖析、申明法纪、展现决心,真正使涉密工作成为网络办公不可触及的绝对“禁区”。

此外,除了不能在微信群里发布涉密信息,微信群里,这些问题同样要注意!
⊙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
⊙不要在微信群里散播黄赌毒、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
⊙不要在微信群里参加非法活动;
⊙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
来 源:通辽保密
图文排版:石书赫
责任编辑:吴胡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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