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美术学科考试方案

大连群青画室
2021-3-26 22:03:51 文/左鹏飞 图/丁梦茹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7】5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试原则
坚持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发挥初中学生美术课程考试评价导向作用,引导学生在树立正确的美术学习观念和学习态度、建立持久的美术学习兴趣、养成良好的美术学习习惯基础上,掌握必要的美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鼓励学生掌握1-2项美术专项特长,全面提升学生审美素养。
坚持以现行《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2011年版)规定的内容和程度要求为依据,以教育部审定通过、各地区现行使用的教材内容为载体,遵循美术教育教学的规律,结合各地初中美术教学实际情况,以提高学生美术素养为根本目的,进行全面综合性考试。
二、考试内容
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5】5号)中《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要求,初中美术考试内容由基础指标、学业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指标
主要指学生在校内参加美术课程学习和课外美术活动的情况。具体包括出勤率、课程学习的参与度和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学业指标
主要指学生通过校内学习,在美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达到的目标。其中,美术基础知识部分主要指学生对美术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美术与相关文化(特别是中华优秀美术文化相关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美术基本技能部分主要指学生掌握和运用美术课程标准要求的基本技能的情况,一方面考查学生的造型表现、设计应用、创意实践能力,另一方面考查学生对自然对生活中的事物、对美术作品的审美感知能力和欣赏评述能力。建议此项考查应严格遵循美术学科规律,以视觉图像观察结合笔试的方式为主。
(三)发展性指标
旨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主要指学生自主参加校外美术学习、参与美术实践的情况(主要指参与社区、乡村美术文化活动,学习优秀的民族民间美术艺术,欣赏高雅的美术作品展览等)。为鼓励学生发展1-2项美术专项特长,对学生在学校现场测评中展现的某一美术特长,以及参与县区以上美术展示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加分,以此促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学校及学生搭建艺术展演平台;促进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展演活动;鼓励学生参与艺术展示活动,进一步做到艺术展示活动面向人人、人人参与。(《辽宁省初中学生美术展示活动计分细则》详见附件)。
三、成绩认定
根据《辽宁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美术学科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将学生实际得分折合成优秀、良好、及格和待提高四个等级,记入学生初中学生综合艺术素质档案。
(一)基础指标部分成绩认定
基础指标部分考试满分为40分。具体赋分标准为:
二级 指标 | 指标内容 | 量化指标 | 赋分 |
课程 学习 25分 | 出勤率 8分 | 每学期完成15课时以上 | 8分 |
每学期完成12-14课时 | 6分 | ||
每学期完成9-11课时 | 4分 | ||
每学期完成不足8课时 | 0 | ||
参与度 8分 | 学期80%以上课上主动参与,表现积极,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 8分 | |
学期70%-79%课上主动参与、表现活跃并起到积极作用 | 6分 | ||
学期60%-69%以上课上能够按照教师要求参与学习和实践 | 4分 | ||
学期50%以上课上学习意愿不强,为被动参与学习和实践 | 0分 | ||
学习任务 完成情况 7分 | 学期80%以上课上完成学习任务 | 8分 | |
学期70%-79%以上课上完成学习任务 | 6分 | ||
学期60%-69%以上课上完成学习任务 | 4分 | ||
学期50%以上课上完成学习任务 | 0分 | ||
课外 活动 15分 | 参加学校美术兴趣小组 、 社团情况 7.5分 | 参与 | 7.5分 |
未参与 | 0分 | ||
参与学校集体艺术活动情况7.5分 | 参与 | 7.5分 | |
未参与 | 0分 |
(二)学业指标部分成绩认定
学业指标部分考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考试两部分,分别按100分计算,再分别折合成25%进行累计,满分为50分。
(三)发展性指标部分成绩认定
发展性指标部分考试以学生初中阶段自主参加校外美术学习、参与美术实践的情况和艺术特长加分部分分数总和形式呈现,满分为20分。其中,校外学习部分满分为10分:参与过计10分,未参与过计0分。艺术特长加分部分满分为10分,赋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总成绩计算
考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美术学科考试总成绩= 7年级至9年级 (6个学期)基础指标考试部分平均成绩+学业指标考试部分平均成绩+发展指标部分成绩。总成绩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五)等级转换及结果使用:
将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美术学科考试成绩折合成优秀、良好、及格、待提高四个等级,良好等级以上(含良好等级)考生具备报考省级示范高中资格。
考生总成绩 | 相应等级 |
85分及以上 | 优秀 |
71-84分 | 良好 |
60-70分 | 及格 |
59分及以下 | 待提高 |
四、考试程序及要求
(一)基础指标、发展性指标部分考查程序及要求。
1.做好客观记录
根据《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美术学科考试方案》,任课教师要客观记录学生在日常课堂学习过程中的真实表现和学生参与学校、校外美术实践活动情况,并及时将其记录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中。
2.完成成绩汇总
每学期末,由学校组织考评小组对学生成绩进行汇总。
3.结果审核公示
每学期末,学校要把汇总结果在校园中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形成成绩档案
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成绩形成成绩档案。
(二)学业指标考试程序及要求、
1.学业指标考试部分原则上要求在每学期期末由学校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以本学期美术课程教材学习内容为基本范围,立足教什么、考什么,坚持视觉观察+纸笔测试的考试方式,对学生学期美术课程学习情况进行考查,将考试成绩记录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中。考试时长原则上不少于90分钟。
2.美术基本技能部分考试可从绘画、设计、立体造型、美术作品欣赏四个项目中确定考试内容,立体造型内容需另外单独组织测试并进行展示。
3.评委组对考生考试情况进行赋分,将赋分结果告知考生。
五、考试时间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美术学科考试为7年级至9年级,具体时间参照学校统一考试时间,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9年级下学期的学业考试可根据实际适当将考试时间提前至当年5月末前。
六、保障措施
(一)美术课程专业性强,对于考试需要的多媒体设备、场地及考试方式要求相对复杂,学校应对所需条件予以细致安排,充分保障。
(二)学校要开齐开足美术课程,营造良好的美术学习环境,不断提高学生美术素养。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定期组织美术教研员、美术骨干教师开展初中美术学科教研、命题、制卷工作。
(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艺术特长生资格认证和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艺术活动内容与成绩,一律不得作为初中学生美术课程考试的内容与成绩。
(五) 因残障(视力、肢体障碍等)不能参加美术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免考申请,同时提供市级以上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或残疾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予以免考,成绩按考试成绩的60%标准记入。
附: 辽宁省初中学生美术展示活动计分细则
附
辽宁省初中学生美术展示活动计分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辽宁省初中学生美术展示成绩计分工作规范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分细则。
第二条 本计分细则适用范围仅限辽宁省初中阶段(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上学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艺术展演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 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之间良性互动作用及教研部门的专业支撑作用,推进艺术展演活动覆盖到班级、年级、校级,县(市)区、市、省级各个层面。
第二章 展示内容
第四条 展示活动主要分为普及类艺术展演和专项类艺术展演活动。
第五条 普及类艺术展演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人人参与。展演活动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办并实施,每年定期举办。
第六条 普及类艺术展演,以班级综合艺术展演形式为主,是对学生进行综合、科学评价的一种美术表现模式。展演内容以教材为主,内容要求健康、积极向上,综合展现初中学生基本的美术素质。班级综合艺术展演坚持由学生“自编、自创、自展”,老师给予适当指导的原则,可以包含绘画、设计、书法、立体造型、创意实践综合类项目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专项艺术展演是在普及的基础上,兼顾学生的个性发展与艺术专项特长。展演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由学校、学生自愿选择参加。具体展演项目包括绘画、设计、书法、立体造型、创意实践综合类等项目。
第三章 展示级别
第八条 国家级展演是指由教育部举办的艺术展演活动。
第九条 省级展演是指辽宁省教育厅举办的艺术展演活动。
第十条 市级展演是指各市教育局举办的艺术展演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展演是指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艺术展演活动。
第十二条 校级展演是指各学校举办的艺术展演活动。
第四章 展演计分
第十三条 校级展演,获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分(校级三等奖不计分)
第十四条 县级展演,获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
第十五条 市级展演,获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
第十六条 省级展演,获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
第十七条 国家级展演,获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6分。
第十八条 艺术展演活动(附加项目)同一届、同一项,以单项最高积分计;不同届、同一项,以最高积分计,不得累计;不同项目,取单项最高积分累计。积分总计10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
第十九条 初中学生参加艺术展演(美术)活动获奖成绩,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计分,并于九年级下学期5月底前完成认定和公示。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的艺术展演(美术)活动均为集体项目,相关展演活动计划需报县(市)区行政部门备案认定。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公布第二年度艺术(美术)活动计划,学校或学生参加非计划艺术(美术)展演活动所取得获奖成绩,不列入美术展演活动(附加项目)得分,各地各校要引导学生合理参加艺术(美术)展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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