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学习问答25问

辽宁省教育厅
2021-11-23 20:14:33 文/薛岩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2021年7月2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场介绍《办法》有关情况。为帮助大家准确把握《办法》要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梳理归纳了25个学习问答。
1.
《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力促教育督导“长牙齿”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今后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作用,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办法》的主要创新点有哪些?
答:第一,《办法》使教育督导的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得以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3.
《办法》的制定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于法有据。在法理层面,《办法》严格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要求设计条款,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情形、程序、组织实施等内容,使教育督导问责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确保问责合法合规、有理有据。二是分级实施。在实施层面,《办法》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三是规范有序。在程序层面,《办法》设计了一整套流程,并让问责对象充分表达意见。四是用好结果。《办法》将问责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罚等工作挂钩,确保问责有力。
4.
什么是教育督导问责?
答: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5.
教育督导问责须遵循什么原则?
答: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6.
《办法》明确了哪些问责对象?
答: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三是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
7.
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在什么情形下会被问责?
答:《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
(三)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
(四)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
(五)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六)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落实任务。
(七)下级人民政府、所辖(属)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对发现的问题**不力或**后出现严重反弹。
(八)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8.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在什么情形下会被问责?
答:《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
(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
(三)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
(四)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五)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落实任务。
(六)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9.
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形下会被问责?
答:《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六)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10.
《办法》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答:(一)公开批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约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督导通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情况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
(四)资源调整。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11.
《办法》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答:(一)责令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二)约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通报批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情况和被督导问责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表现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
(四)组织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对被督导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对于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
(五)处分。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
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12.
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答:(一)批评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其表现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
(四)取消资格。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督学资格或将其调离督导工作岗位。
(五)组织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六)处分。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13.
《办法》明确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答:(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任务。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14.
《办法》规定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的时限是什么?
答: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60天内,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
15.
《办法》关于调查认定工作组形成问责意见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一是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二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就认定事实和问责意见告知被问责对象,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三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问责意见,征求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16.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被问责对象印发问责决定,应当明确哪些事项?
答:应当明确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
17.
《办法》对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有何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对于组织处理、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沟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18.
《办法》对问责决定向社会公开有何规定?
答:教育督导问责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问责决定一旦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情形严重或**不力者,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19.
《办法》对问责对象申请复核或申诉有何规定?
答: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反馈提出复核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反馈提出申诉的单位或个人。认为原问责决定有误的,应当及时告知原问责部门,原问责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予以纠正。
涉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被问责对象可向作出相应决定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20.
《办法》对问责档案的管理有何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复核申诉期满30天内对有关问责情况进行归档,提请有关人事部门将问责情况归入人事档案。
21.
《办法》对问责结果的监督有何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监督问责决定的实施,对被问责对象进行回访、复查,监督、指导问题**。问责情况应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2.
《办法》是如何明确问责的组织实施主体的?
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教育督导问责职责。
23.
《办法》对问责工作的分级组织实施有哪些规定?
答: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负责对被督导的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部属学校进行问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辖(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
根据问责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主动配合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做好问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问责情况报送给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可依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24.
《办法》对建立全国教育督导问责信息工作平台有何要求?
答: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全国教育督导问责信息工作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和实时监管。
25.
《办法》的发文单位、发文时间和施行时间是?
答:《办法》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于2021年7月20日印发,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