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风险

吉林市教育
2021-11-11 09:25:07 文/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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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牧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双减”工作精神,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要求,吉林市教育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分局联合制定下发《吉林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预收费监管。
《办法》中明确,机构预收学员学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同时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办法》中明确,机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应留存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的10%资金作为风险储备金,预防办学风险。风险储备金达到机构一个季度的费用总额将不再留存。机构使用专用账户的风险储备金,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开户银行进行支付。机构申请终止办学,审批机关确认机构财务清算结果,风险储备金在清偿债务后,拨付机构基本账户,同时告知机构,注销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办法》中明确,预收费的收费周期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费周期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小时)的费用;预收费收取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且不得超过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小时)收取费用。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办法》中明确,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此外,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办法》中明确,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办法》还明确了必须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须开具消费凭证、限制培训贷等相关工作要求,加强预收费管理力度,切实维护家长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制作 | 孙世屹
责编 | 李莉
审核 | 钱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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