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

赣州铭思教育
2020-11-13 01:30:05 文/许天佑 图/韩冬
11月9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镇
落户限制的若干措施》
本措施由赣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措施
(一)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在赣州市范围内,全面取消参保、购房、经商、居住年限、学历等迁入城镇的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其他条件、同户人员可以随迁的“零门槛”准入政策,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全市统一新型户籍制度。
(二)允许落户集体户口。允许无固定住所人员申请落户在社区集体户。
(三)放宽落户地址限制。允许在部分非住宅(公寓、商住楼)和单位自建员工宿舍地址上落户。
(四)全面下放审批权限。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域审批权限全面下放至公安派出所,实行准迁业务“一门办、即时办”。
文件原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
城镇落户限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2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镇
落户限制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会议精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扩大城区人口规模,加快我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进程,按照国家发改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省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及《江西省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要求,全面取消我市城镇落户限制,实现群众进城落户“零门槛”愿望,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统领,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坚决破除妨碍人才在城乡自由流动的政策障碍,为全市城镇化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自主定居城镇意愿,按照“政策放开、分类登记、消化存量、引导增量”原则,积极引导在市区、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有意愿的常住人口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简政便民。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我市城镇地域落户政策,通过全面放开落户城镇政策、下放审批权限等方式,简流程、优服务,为广大群众高效优质办理落户手续。
二、政策措施
(一)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在赣州市范围内,全面取消参保、购房、经商、居住年限、学历等迁入城镇的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其他条件、同户人员可以随迁的“零门槛”准入政策,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全市统一新型户籍制度。
(二)允许落户集体户口。允许无固定住所人员申请落户在社区集体户。
(三)放宽落户地址限制。允许在部分非住宅(公寓、商住楼)和单位自建员工宿舍地址上落户。
(四)全面下放审批权限。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域审批权限全面下放至公安派出所,实行准迁业务“一门办、即时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配套保障。各县(市、区)以及公安、发改、农业农村、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教育、卫健、民政、医保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全市城镇化发展为引领,统筹谋划、精准施策,抓紧细化工作举措,形成1+N配套改革措施,加大对人口迁入相对集中区域的各方面投入,加快推进全市人口城镇化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着力构建市直部门、市县之间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推进工作合力。
(二)加大人才集聚力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出台人才吸引配套政策,为各类人才在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就业创业等方面开辟办事绿色通道,确保各项引人聚才的优惠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
(三)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尽快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给本集体成员,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等权益,不得强行要求其转让上述权益或将此作为落户前置条件,消除农村转移人口后顾之忧。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广泛宣传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新举措,提高知晓率,扩大影响力。加大对我市引人聚才政策的宣传推介力度,吸引各类人才来我市就业创业、安家落户。
四、附则
以上措施由赣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