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机关工作制度汇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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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8
二、凡由机关供应水电的单位和住户,电费凭卡到电工处或财务室购买,水费按季度收取。
三、水电费缴纳标准
水费:1.50元/吨;电费:院内局属单位按0.8元/度的标准收取,从事经营性质的门店按1.00元/度的标准收取。
四、水电管理要求
1、各用户不得自行拆卸或改装水电设施设备。若有违者,水电管理员有权停止其用水用电。水电发生故障应及时找机关水电管理员修理,修理材料配件所需费用一律由用户单位或住户负责。
2、凡需安装空调等大型家用电器的住户,必须由用户单位和住户到机关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3、各单位和住户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和水管,一经发现,机关水电管理员有权强行拆除,不承担任何责任。各单位和住户因违反用水用电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违规者负责处理,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局机关还要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责任追究。
4、对不按时缴纳水费的单位和住户,在机关财务室的催费通知书下发15天后仍不缴纳的,水电管理员有权停止其用水。
5、水表每季抄录一次。抄表时各用户单位和住户要积极配合,不能发生拒绝抄表现象。一旦发生上述现象,是单位的,要给予200元的罚款;是住户个人的,要给予50元的罚款。同时,对拒绝抄表的单位和住户分别按单位和个人水费较高的标准收费。
五、对水电管理员的要求
1、要端正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意识,对机关大院的各项水电设施要做到了如指掌,对机关院内单位和住户不得拒绝服务。
2、服务要热情周到,随时处理好各种水电故障,保障大院内单位和住户的工作生活秩序井然。
3、水电管理要实行安全高效,对水电管理员实行奖惩机制。如年度内无任何安全事故,按每月40元的标准奖励;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则扣发全年安全奖,并按维修总费用的10%对水电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4、对当月发生的水电费用要按时抄表核算,并积极配合机关财务室将应缴的水费、电费催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