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南省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海南高考最新信息
2015/9/16
关于2015年下半年我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公告
我省2015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将于9月19日-22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本次考试全部为机考并分批进行,第一批9月19日上午9:00开始考试,每位考生参加考试的时间以考生本人《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机考做答时间由考试软件自动控制。
二、考试科目及考试形式
级别 |
科目名称 |
科目代码 |
考试方式 |
考试时间 |
考核课程代码 |
一级 |
计算机基础及WPS Office应用 |
14 |
无纸化 |
90分钟 |
114 |
计算机基础及MS Office应用 |
15 |
无纸化 |
90分钟 |
115 | |
计算机基础及Photoshop应用 |
16 |
无纸化 |
90分钟 |
116 | |
二级 |
C语言程序设计 |
24 |
无纸化 |
120分钟 |
201、224 |
VB语言程序设计 |
26 |
无纸化 |
120分钟 |
201、226 | |
VFP数据库程序设计 |
27 |
无纸化 |
120分钟 |
201、227 | |
Java语言程序设计 |
28 |
无纸化 |
120分钟 |
201、228 | |
Access数据库程序设计 |
29 |
无纸化 |
120分钟 |
201、229 | |
C++语言程序设计 |
61 |
无纸化 |
120分钟 |
201、261 | |
MySQL数据库程序设计 |
63 |
无纸化 |
120分钟 |
201、263 | |
Web程序设计 |
64 |
无纸化 |
120分钟 |
201、264 | |
MS Office高级应用 |
65 |
无纸化 |
120分钟 |
201、265 | |
三级 |
网络技术 |
35 |
无纸化 |
120分钟 |
335 |
数据库技术 |
36 |
无纸化 |
120分钟 |
336 | |
软件测试技术 |
37 |
无纸化 |
120分钟 |
337 | |
信息安全技术 |
38 |
无纸化 |
120分钟 |
338 | |
嵌入式系统开发技术 |
39 |
无纸化 |
120分钟 |
339 | |
四级 |
网络工程师 |
41 |
无纸化 |
90分钟 |
401、403 |
数据库工程师 |
42 |
无纸化 |
90分钟 |
404、405 | |
软件测试工程师 |
43 |
无纸化 |
90分钟 |
401、405 | |
信息安全工程师 |
44 |
无纸化 |
90分钟 |
401、403 | |
嵌入式系统开发工程师 |
45 |
无纸化 |
90分钟 |
401、402 |
三、考前准备
在9月19日参加考试之前,请考生务必登录海南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系统(http://202.100.202.17/ncre_ems/studentlogin.aspx)自行打印本人的《准考证》。如出现打印不正常,请改为使用谷歌浏览(Google Chrome)访问并打印,忘记ETEST通行证密码的考生请凭身份证到所在考点领取《准考证》,因ETEST通行证属教育部考试中心管理,本省无法给考生找回密码。
考生须认真阅读《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考试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附件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海南省考试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于考前30分钟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等)入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通讯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智能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
(四)考生在计算机上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如不相符,应立刻举手与监考人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五)待监考人员发布“考试开始”的指令后,开始作答。
(六)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禁止进入考场。
(七)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计时结束后系统将自动退出作答界面。
(八)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九)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
(十)考试时,严禁抄录有关试题信息。
(十一)考生点击交卷后,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待监考人员确认考生交卷正常后,方可离开。
(十二)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三)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和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