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扬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扬州
2011/6/3
扬教基〔2011〕2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维扬区文教体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新城西区社会事业局: 为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和期盼,确保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今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要坚持政府统筹、地方负责和教育主管、多方协作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招生、免试入园,做到规范招生、规范收费、规范管理,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入园需求,着力解决“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问题,努力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入园对象和报名办法 1.小班幼儿入园年龄为三周岁(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2008年9月1日后出生的幼儿可入读托儿所或幼儿园附设的托儿部(班)。 2.本市户籍的幼儿凭户口本、出生证、儿童保健接种手册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外地来扬创业、务工人员的幼儿凭暂住证、出生证、儿童保健接种手册到幼儿园登记、报名。 3.适龄幼儿实行免试入园,任何幼儿园不得对幼儿进行各种形式的测试,也不得将幼儿是否参加亲子园与幼儿园招生挂钩。 4.全市幼儿园招生统一于6月份进行,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三、招生管理和相关要求 1.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根据现有办园条件,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今年小班(有条件的可增加托班)招生计划。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具有合法办园资质的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编班规定批准确认。 2.各幼儿园原则上在所属县(市、区)范围内就近招生,按规定控制班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本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要向社会开放招生。 3.民办幼儿园确需跨县(市、区)招生,发布招生广告,应根据《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出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备案证明,并到广告发布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招生广告内容要真实、清楚,不得有虚假内容。 4.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坚持规范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要按规定标准和格式向家长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5.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增强法规观念、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来访、来电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切实加强管理和指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妥善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对违法违规招生的幼儿园,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直至取缔。凡未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基本条件的一律禁止招生。 扬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