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扬州市中职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扬州
2011/6/3
扬教职〔2011〕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职业学校,市区各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关于编制2011年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苏教发〔20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全市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国家、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坚持职业教育适度规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坚持普职协调发展,促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和谐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高;坚持职业教育惠民方向,让更多的初中毕业生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创业。
二、主要目标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确保招收新生2.43万人,其中招收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2.2万人左右;积极开辟外省市职业教育生源基地,实现区域联合招生2000人以上;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企业冠名班达60%以上。
三、工作要求
1.强化招生计划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高中阶段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市教育局和市发改委联合下达了全市2011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的统筹管理,合理引导初中毕业生升学意愿,坚持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与普通高中大体相当,坚决杜绝因初中毕业生生源下降导致职业教育再次滑坡的现象,防止职业教育规模的大起大落。各地要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确保普职招生比大体相当。
2.加强招生过程监控。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职教招生过程监控,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招生逐级旬报日报制度。各县(市、区)教育局、各职业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逐级汇报最新招生情况,从7月5日起至11月25日止,每十天上报一次,即于每月5、15、25日将招生情况上报市教育局职社处。
3.强化招生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职业教育的就业、升学优势,尤其是面向职业教育的对口单招考试和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政策,宣传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优秀典型,形成主流舆论导向。各职业学校要组织行政干部、教师、优秀毕业生走进社区、走进家庭开展宣传,为广大初中毕业生和家长提供零距离咨询服务。各校要将今年招生专业及专业教学计划等通过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4. 拓展职教招生渠道。各地各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外省市生源基地拓展力度,特别是面向中西部经济薄弱地区,采取多种合作办学形式,加强东西部招生合作,充分利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吸引更多的外地学生来扬就读;要面向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其他群体开展职业教育,对进行中职学历教育的,统一计入当地年度招生统计范围;要积极拓展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加企业冠名班招生数量,零距离服务企业需求,增强招生吸引力,各职业学校今年招收企业冠名班数量要达60%以上。
5.加大招生考核力度。市教育局将把职业教育招生完成情况、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学校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各职业学校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并与申报上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创建项目挂钩。市教育局也将把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学校情况列入对市区各初中学校的考核,确保生源不流失。
6.加强招生规范管理。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相关文件,树立大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现象,增强服务能力。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初中学校必须将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指南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确保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由于未向学生及家长宣传相关招生政策,甚至隐瞒、违背招生政策等带来的问题由各地各校自行负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地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对初中班主任和教师的教育与管理,坚决杜绝招生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各招生学校之间要精诚团结,协作招生,不得相互诋毁。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各类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提供公正、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
7.强化招生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中职招生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科室和职业学校密切配合,充分发扬“不畏千辛万苦、走进千家万户、说尽千言万语、想出千方百计”的中职招生精神,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全力以赴,确保全面完成今年职业教育招生任务。
扬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