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2023年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简章

普通类招生简章
2023/3/6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2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
一、学校概况
长春理工大学坐落在吉林省长春市,是一所具有鲜明光电特色的吉林省省属重点大学,享有“中国光学英才摇篮”的美誉。
学校形成了以光电技术为特色,光、机、电、算、材相结合为优势,工、理、文、经、管、法、艺协调发展的学科布局,构建了光机电一体化、系统完备的大光电学科体系,光、机、电、算、材主干学科均已获得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拥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4个吉林省重中之重学科、16个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学科;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9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7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含自主设置二级学科),2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1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含自主设置二级学科),1种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1种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8个本科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考试权和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推荐权。学校现有各类学生总数3863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734人、硕士研究生5800人、本科生17492人、留学生137人。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一国两制”和国家统一的台湾高中毕业生。
2.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3.参加2023年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且考生当年学测成绩在语文、数学(数学 A 或数学 B)、英文考试科目中任意一科达到均标级以上的台湾高中毕业生。
4.考生所持证件须与考生本人信息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三、招生专业
长春理工大学2023年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专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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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专业招生人数视具体报名情况确定;招生专业如有变化,以学校当年实际情况为准。
四、报名考试
1.网上报名
2023年3月1日-31日,考生登录祖国大陆普通高校依据台湾地区学测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系统(网址:https://www.网址未加载/z/tw/)进行报名。考生须按照要求输入个人信息,上传个人证件、电子照片、学测成绩、考生诚信承诺书等基本材料,提交成绩查验授权书及我校要求的其他报名材料。报名截止前,考生可修改基本材料和其他材料。报名截止后,考生原则上不可修改基本材料。考生应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如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填报信息错误或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材料初审
2023年4月1日-15日,我校将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考生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系统显示需更正或补充材料的,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正或补充有关材料,提交后及时查看审核结果,逾期提交不再受理。系统显示初审不通过的考生不得参加考核和录取。资格造假的考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已考核的取消考核成绩,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3.学校考核
2023年4月16日-5月14日,我校将对初审通过考生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安排另行通知。
五、录取原则
我校依据考生的学测成绩,参考中学期间学习经历、社会实践等情况,按照学校考核成绩,结合专业志愿(对于学测试科目及成绩不符合我校报名条件的专业志愿,视为无效专业志愿)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考生须于5月15日至19日期间登录系统查询本人录取情况,进行录取确认。逾期末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且不得参加征集志愿报名。
若生源不足或未完成招生计划,我校将按照规定进行征集志愿补录,具体安排按照教育部要求执行。
拟录取考生名单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将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报送,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我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其他
1.我校于7月份邮寄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入学报到。
2.入学报到后,我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身体检查;身体检查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不符合体检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商转其他专业。对于复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
3.台湾学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和《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对于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长春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4.台湾学生与内地学生一起就读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相同。
5.台湾高中毕业生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431-85582557。
6.本简章未尽事宜由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教育部或联招办调整招生政策,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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