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潜江市教育系统防控新增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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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31
市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潜江市教育系统防控新增
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区、园林分局,局直各单位:
《潜江市教育系统防控新增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1日
潜江市教育系统防控新增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有效制止学校(单位)新增债务,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的学校和单位。
第三条 预算管理。按照全面、具体、透明的要求抓好预算管理。
科学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完善和细化预算编制,做到收支全、数据实、项目细。学校(单位)的预算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决杜绝学校(单位)赤字预算。
严格执行预算。严禁随意调整变更预算,坚持“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坚决杜绝不经批准超预算支出。
第四条 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潜江市教育系统市直学校、二级单位、农村中小学经费使用审批暂行办法》关于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财务支出中各种不规范行为。
加强项目管理力度。校舍等新建、维修改造、项目变更、购置等大型项目支出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逐级报批。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额度。项目竣工后,学校(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严禁采取借贷、集资、垫资等方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产生债务。
加大“三公经费”管理力度。“三公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以项目、活动、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三公经费”。各学区(分局)以校为单位的“三公经费”当年累计支出必须在每月5日前上报局经费核算中心。
加强人员经费的管理。严禁乱发津补贴、变相发放钱物等。
加强对食堂、超市、附属幼儿园财务及代收费(保险费、课辅资料费、牛奶款、个人代收费等)的监管力度,严禁坐收坐支,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