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学生资助项目及资助对象

湖北高考最新信息
2014/3/31
资助项目及资助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涵盖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阶段、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及高等教育阶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经费由财政拨款,实施全日制教学的基础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是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我市考入高校的贫困学生全部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范围,本次明确的高校,包括所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项目及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实施 “彩票公益金”和“‘三限生’学费10%”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实施“国家助学金”和“学费5%”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和恩施市非农户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学费5%”资助对象:成绩优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他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捐赠等资助项目,其资助对象由学校根据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捐赠者的资助意愿确定。
第三条 恩施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范围:
1、孤儿;
2、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烈士家庭子女;
4、军属贫困家庭子女;
5、红军、红军烈士、红军失散人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及后代子女;
6、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7、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8、特殊教育学校内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9、因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10、异地移民家庭子女;
11、其他贫困家庭子女。
第一条 本办法涵盖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阶段、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及高等教育阶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经费由财政拨款,实施全日制教学的基础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是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我市考入高校的贫困学生全部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范围,本次明确的高校,包括所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项目及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实施 “彩票公益金”和“‘三限生’学费10%”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实施“国家助学金”和“学费5%”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和恩施市非农户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学费5%”资助对象:成绩优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他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捐赠等资助项目,其资助对象由学校根据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捐赠者的资助意愿确定。
第三条 恩施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范围:
1、孤儿;
2、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烈士家庭子女;
4、军属贫困家庭子女;
5、红军、红军烈士、红军失散人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及后代子女;
6、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7、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8、特殊教育学校内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9、因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10、异地移民家庭子女;
11、其他贫困家庭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