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机关工作制度汇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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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8
市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局机关财务室设在办公室,在局长及分管局长领导下负责机关各科室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办公用品采购、门面出租等费收取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局机关财务统一帐户,统一管理。资金实行集中核算,包干使用。领导个人、机关各科室要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勤俭节约,不得另立帐户,设立小金库。
三、局机关财务结算一律通过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和荆门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财务室负责按规定确定费用支出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登记帐目、分科目开具结算凭证。
四、局机关财务室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局机关各科室实行统一收费,统一管理。各科室应积极主动配合,将有收费项目的名册(如毕业证验印名册、职评名册等)报财务室作为收费依据,各科室无权自行减免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
五、实行集中定点购物和统一制作证书匾牌制度。科室所需的所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对科室自行购买的办公用品,财务室不予报销。建立健全办公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文印室的各项办公耗材由机关财务室统一购置。各科室需要颁发的证书、牌匾,由职能科室提出书面报告,由分管领导审签,局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集中公开招标、办理。
六、财务室要准确掌握科室经费收入与使用情况,随时提供收支数据,以便分管领导和科室了解经费使用动态,及时控制和处理经费开支。
七、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严禁私自借用公款。因公出差需借用公款的,须在履行公务后10天内及时与财务室结帐。若不按时结帐,则由财务人员在其工资中扣除,并在每季度末公布一次借款归还情况。特殊情况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八、外出公务、考察、培训和其它活动要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批准后所发生的差旅费、考察费、培训费和其它费用开支,应以合法凭证为依据,并按财务管理规定编制合法的报销凭证。不合规定的凭证,财务室有权拒付或收回作废。
九、探视病人、看望外出学习人员及住队工作人员或者参加干部职工直系亲属丧事等,一次性开支应严格控制在500元以内,由局办公室、工会组织或者老干部科统筹安排,并在规定的范围内统一办理。
十、局机关财产由财务室负责登记,并做好完整的固定资产帐目。机关财产含土地、房屋、汽车、公共设施及办公设备等。机关各科室购置的设备,不管任何来源都要进行财产登记,不得瞒报漏登。局办公室负责机关财产管理并对科室的各种办公设备进行监控管理,监督使用。
十一、机关小型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有偿转让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分管机关局长批准后由机关财务室办理固定资产销帐手续。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严禁科室和个人私自处理机关固定资产。
十二、机关财务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每季度向干部职工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市教育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机关车辆管理,有力保障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领导公务活动用车,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车辆使用结合领导工作职能相对包车到人。对单车费用实行包干使用,包干费用与局领导职务消费额度相结合(费用含燃料费、修理费、司机补助、过路桥费、养路费、保险费等)。司机补助采取固定补助与出车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执行。固定补助标准为150元,出车补助以办公室分派的实际出车次数为依据发放(按市财政局规定标准执行),费用在包干费中列支。
2、建立单车费用包干使用资金手册。司机凭单车包干资金手册到财务室报帐,车辆包干资金用完后停止报帐或暂停使用车辆,待该车有新的资金注入手册后方可报帐或起用车辆。
3、公务出车一律实行审批派车制。上班时间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司机集中在办公室待命,并凭办公室开出的派车单出车。司机因事外出应向办公室请假。节假日(含双休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入库,钥匙一律上交办公室统一保管,严禁公车私用。凡未经办公室统一派车而私自外出的,每次扣除司机效益工资50元;若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一切后果由司机承担。
4、严格控制用车对象和用车范围。局机关车辆主要供县级领导公务使用,科室人员外出办事、开会原则上不派车。科室因公务活动确需派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该科室分管领导包干车辆使用,费用由用车科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