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2014年单独招生章程(3)

山东高考招生简章
2014/3/19
第二十条 免试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的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向我院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后,免试进入我院对口相关专业学习。
1、报名
申请免试的考生须于4月7日前到我院办理相关报名手续,提交有关获奖证书及各类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所报专业类别应与获奖的专业相近。
2、资格审核
我院对免试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所有材料审核通过后,留存有关复印件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拟录取免试考生。
3、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名单及审核材料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章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条 考生需在报名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录取后我院组织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的统一标准。收费标准:商务英语(软件外包方向)、商务日语(软件外包方向)专业7800元/学年,航空服务专业7000元/学年,其他各专业5000元/学年。住宿费六人间800元/学年,八人间5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一整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规定和政策,已经形成了奖、贷、补、助、减、免的资助体系。家庭困难而又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得到多种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单独招生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一种方式,被录取考生与参加春、夏季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201号
邮政编码:2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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