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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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报名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同等学力者应由本人写出说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3.身体健康;
4.截至2010年8月31日,常住户口和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均在陕满3年。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除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至3条外,须有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在陕常住户口不满3年者;
7.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3年者。
第五条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第六条报名时间和办法、准考证号的编排规则等,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9〕36号)执行。
第七条各地要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严防“高考移民”和其他不符合条件者违规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