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成都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学院。学校原名成都大学,创建于1978年,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唯一一所本科院校,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学校建校之初即为本科院校,1983年因响应高等教育结构改革试点改办成专科层次职业大学,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恢复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更名为成都学院,保留成都大学校名,俟条件具备后再按程序更名为成都大学。学校现有本科专业58个,涵盖工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医学等9个学科门类。办学层次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学校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十陵上街一号。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院校名称为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签章为成都学院。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议分专业招生计划、审议特殊类型招考办法及录取原则、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违规行为等。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秘书单位,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8-8461663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依次为3分、1分、1分、0分。即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3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三专业志愿与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相同投档成绩者,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艺体类专业成绩均采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对我校艺体类进档考生,其录取原则为:编导类专业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以专业成绩排序;其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以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足球高水平运动队资格,录取原则为:凡符合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报名条件且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称号之一,并申请我校单独招生考试资格的考生,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单独文化课考试,在文化课考试成绩到达由我校确定的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参加我校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的20%;参加高考并填报我校志愿并达到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对少数参加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可适度降低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我校公示的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

第十三条 江苏考生必测科目按江苏省的要求进行,选测科目等级要求须达到C级以上(含C级),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具体要求以江苏省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英语、泰语、商务英语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后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所有录取新生进校后将进行资格审查,若有与录取信息不符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了鼓励成绩优异的考生报考我校,学校特制定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奖励额度最高可达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了较完善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考生和家长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我校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十陵上街1号

邮编:610106

咨询电话(传真):028-84616013   

电子邮箱: zhaoban@cdu.edu.cn

网址: ../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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