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派遣租赁协议(2)

租赁合同
2012/2/20
5、如果派遣人员因违法法律、法规被乙方解除租赁或派遣人员提出解除租赁,乙方可不支付本章第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离职费;
6、派遣人员严重违反乙方的合法规章制度(此规定对派遣人员和甲方应该是公开的)有确凿证据的,乙方可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确认后乙方可中止租赁且可不支付本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离职费;
7、可与派遣人员另签协议,但该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协议条款,且应向甲方公开该协议;
8、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七条 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机构颁布新规定需调整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险种或基数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按其规定进行调整,租赁费第二条中第3、4项金额自调整之月起按新缴费金额计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自甲方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付费。
第八条 在租赁期内,派遣人员的租赁费以及因乙方解除租赁而需支付的离职费等,乙方须当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对于经甲方认可的具有正当理由的延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租赁协议终止,乙方即不再向甲方支付租赁费。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第十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乙方与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甲方调解解决。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凡因派遣人员与乙方争议事宜引起的人事或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的,并使甲方成为争议或诉讼当事人的,甲方可指定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之一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行制定补充协议约定。
第十四条 本协议条款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政策的变更而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协议所涉及的派遣人员姓名、岗位、租赁期、租赁费等均在双方签订的《租赁约定》(附件)中体现,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应届生自与甲方签定三方协议起生效),有效期至租赁截止期。
第十七条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
合法注册地点:_________ 合法注册地点:_________
人民币开户银行:_________ 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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