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九月份集体合同(3)

合同样本
2012/9/5
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年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做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给予职工惩处,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发给职工解除文书。
第八章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九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责任,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合同的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处。
第四十九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请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得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出诉讼。
依前款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第五十一条 履行合同期间,若出现违约责任,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二)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损害后果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一方因另一方违反本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违反本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四)对由于失职、渎职或者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本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有关合同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其商定结果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视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日常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或生产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和废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自劳动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上报劳动主管部门;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后,复印一份报上级工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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