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九月份集体合同(2)

合同样本
2012/9/5
假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征得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三)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强制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者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
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卫生责任制。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卫生的规定。
企业施工及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建立健全粉尘、Du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Du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三十四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月或者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正、副职负责人就当月(季)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企业应予同意;工会委员可邀请企业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
第三十七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四)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五)爱护公共财产、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奖惩制度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条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