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写作的基本特点

写作指导
2012/2/22
最近,我拜读了李明伦先生的力作《秘书写作技巧》(1994年10月,山西教育出版社出版)一书,仔细研究了本书“绪论”部分中提出的公文写作特点的论述,颇受教益。明伦先生提出的关于公文写作的特点不仅很有见地,而且对于把握现代机关公文写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所以,我依照他提出的问题写下了这篇文章,算是自己的具体体会,也可以说是对明伦同志所提观点的佐证和补充,目的是想把这些观点再次介绍给更多的同行,使之产生更大的指导作用。
公文是文章大“家族”中别具一格的文章类型,它具有一般文章的基本要素,又有别于一般文章的风格和特点,因而,它是独秀于文章大“家族”中的另一种文章现象,即应用文。所以,公文写作属于应用写作范畴。其特点虽然与一般文章和一般应用文保持着必然的联系,但更多的方面却是自成体系、独树一帜。
一、公文的作者不是公文撰写者本人。而是一定社会集团或它的领导者。公文要求它的读者必须贯彻执行、遵照办理。这就决定了公文具有作者的群体性、秘书写作成果的隐匿性和它本身的实践性特点
公文写作不像搞文艺创作、科学著作那样属于个人的劳动,其写作成果也不能是撰写者个人。作为公文撰写者的秘书人员,不过是为一定社会集团或他的领导者们代行“立言”就是了,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为他人做嫁衣裳”和“代天行事”。这一点,秘书同志应该明白,而且要十分地明白。须知天下公文千千万,有哪一篇是签署着秘书个人的姓名的?没有。难怪有些从事了大半辈子公文撰写(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的秘书人员,到头来喟叹没有为自己写出一篇文章。同样的道理,作为一定社会集团的领导者,严格的讲,他在安排秘书人员撰写公文时也不是以他个人的身份出现的,只是作为机关或单位的代表出现。即使他们在一些文稿中以第一人称的“我”出现,也只是形式上的个人或虚化了的“我”,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物”,在他的背后实质上是一种有形或无形的领导集团或这个领导集团的思想、主张和意图。从公文制作的全过程来看,一般性公文都要经过授意、构思、拟稿、讨论、修改、核稿、签发、印制等一整套工作程序,重要文件的产生往往要反复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组织成百上千人参加讨论、修改才能完成。党的十四大报告起草历时7个月时间。期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4次,政治局讨论2次,jzm同志同起草小组座谈3次,党中央、国务院的一些领导同志还个别和起草小组谈了重要意见。其中,根据中央政治局讨论时提出的要求和邓小平同志的意见又进行了两次重要修改。后来中央决定又将第6稿印发到全国119个地方、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党的十三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中纪委委员,党的十四大代表,中央党政军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的党员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大军区的党委负责同志等3000多人参加了讨论,每个单位都修改出了一份稿子。
同时.中共中央还委托统战部征求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在此过程中.jzm、乔石邀请他们在怀仁堂座谈了3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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