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闽京沪部分法院多元化调解工作的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
2012/2/2
11月3日至11月7日,受院党组指派,我和民二庭刘志新法官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安区人民法院,珠海市南湾法庭,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龙湖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思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五天的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课题的考察。刘志新法官还单独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了考察。通过计算机网络,我还对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了考察。收获很大,受到很多启发,对我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更坚定了改革的信心。
一、基本情况
总体印象是硬件设施一流,很多法院有多元化调解意识,部分法院已经开始了实践。但是各地普遍处于探索阶段,认识亟待提高,效果不十分明显。改革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有待于解决的问题,例如,调解衔接不顺畅,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探索工作比较保守,过于追求形式不求实效,一些法院仅仅为实现了诉讼案件负增长而沾沾自喜等等。
1、汕头市基层法院
在考察的基层法院中,汕头市的两个基层法院是仅有的没有搞“多元化”改革的法院。在汕头经济特区的龙湖法院考察,通过与立案人员交谈了解到:由于近年来汕头经济始终不景气,诉讼案件本来不多(全院在编100人,年受理各类案件约4000件),而且呈下降趋势,“根本没必要搞多元化调解”。
2、厦门市基层法院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于XX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文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相应出台了文件,用于指导和支持、鼓励基层法院进行探索和实践。思明区法院没有设立人民调解室,但其滨海法庭自XX年8月起与司法所建立了联系,开展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每年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百件左右(其三年收案为2251件)。
3、深圳市的基层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标最高人民法院XX年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在运用多种方法调研的同时,深圳中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中院法官到基层法院挂点指导人民调解组织。20xx年3月,该院完成了调研报告。
该报告从宏观上提出了“着眼于整个国家转型的时代背景,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充分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素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正确定位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职能,厘清有关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些模糊认识”等指导思想,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现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原则和理念及机制的重整与架构作了一定探讨。
在实效方(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面,深圳尚处于对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及民间调解等方面的调研、探讨阶段。
其下辖的保安区法院,作为案件数量最多(在编人员约300人,20xx年收案约5万件)的法院,虽然在硬件设施、管理和便民利民方面比较突出(根据直观观察和偶遇的领导视察规模判断),但是并没有直接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法院附设adr工作,仅在本院设一间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事务性书记员负责主持的调解室,进行了法院内部多元化调解的初步探索,但实际工作效果并不明显。
4、珠海市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