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2)

规章制度
2012/3/30
三,至其余用词定义,则参考美国「伦理改革法」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国务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务官规范」,新加坡「行为与纪律」(conductanddiscipline),「部长行为准则」及我国「执行端正政风行动方案防贪部分应注意事项」,「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采购人员伦理准则」等相关立法例定之.
三,公务员应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方法,机会图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公务员应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并回避利益冲突事件.
四,公务员不得要求,期约或收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偶发而无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时,得受赠之:
(一)属公务礼仪.
(二)长官之奖励,救助或慰问.
(三)受赠之财物市价在新台币五百元以下;或对本机关(构)内多数人为馈赠,其市价总额在新台币一千元以下.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离职及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伤病,死亡受赠之财物,其市价不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一,明定公务员对於与其有职务上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应予拒绝之原则并列举例外得收受之情形.
二,有关与公务员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时,得受赠之标准,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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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务员遇有受赠财物情事,应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馈赠,除前点但书规定之情形外,应予拒绝或退还,并签报其长官及知会政风机构;无法退还时,应於受赠之日起三日内,交政风机构处理.
(二)除亲属或经常交往朋友外,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馈赠,市价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时,应於受赠之日起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必要时并知会政风机构.
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视受赠财物之性质及价值,提出付费收受,归公,转赠慈善机构或其他适当建议,签报机关首长核定后执行. 一,公务员遇有受赠财物时之处理程序,其中所称「知会」,并非要式行为,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为之.
二,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三,为引导各政风机构处理机关员工受赠财物事件之处理方式,爰於第二项规定应视财物之性质,价值,作出适切之处理建议.
六,下列情形推定为公务员之受赠财物:
(一)以公务员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之名义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后转交公务员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对於公务员以其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之名义接受馈赠或藉由第三人收受予以转交公务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者,推定为公务员本人之行为.
七,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之饮宴应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务礼仪确有必要参加.
(二)因民俗节庆公开举办之活动且邀请一般人参加.
(三)属长官对属员之奖励,慰劳.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离职等所举办之活动,而未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公务员受邀之饮宴应酬,虽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而与其身分,职务显不相宜者,仍应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