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的救世学说:实践理性主义的价值外现

文化评论
2010-10-29 11:45:50 文/王婧琪
墨子创立学说的目的在于救世,是针对社会的弊病、缺陷,按照社会的功能、作用和意志,提出矫正、疗救和建设的办法,同时强调通过参与社会的活动,把救世的主张和救世的目的联系起来。他的“批判的武器”有实践这一“武器的批判”作保证,使其学说洋溢着实践理性主义的的价值光芒。
墨子生当战国之初,社会剧烈动荡,社会力量新旧交争,旧秩序体系崩溃,新规范亟须构建;诸侯力争,诈伪相尚,战争和统治者的贪欲使社会,特别是社会下层人民遭受了深重的苦难。同时,诸侯的纷争和旧权威的跌落又使社会思想充分发育,诸子百家纷纷据其对社会各种问题的的认识,著书立说,发表见解,阐明态度,以致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墨子是诸子中较早的一家,他依据自己对社会独到、深刻、全面的看法,以社会主体的姿态,代表社会的整体利益,建立了以救世为旨归的学说体系。
墨子学说博大精深,包括了社会政治、法律、艺术、逻辑、科技、工艺、战争、经济,以至宗教神学等方面的内容。这使墨子的理论大厦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和周密慎到的考虑,重点在于怎样有效地建筑符合社会基本价值和目标的社会学说框架。
一、理性、正义的“天志”、“贵义”原则
中国思想缺乏宗教精神,而且神的观念也相当薄弱。虽然有的先秦诸子根据神话传说和祭祀习尚提出过“神道设教”的主张,但人们对神的暧昧看法和避离态度,影响了神的观念的发育、成长。周朝尚礼,以礼制维系天下,形成了尊礼的传承。孔子“吾从周”,继承了西周以现实功用为旨归的尊礼作法,采取“不语怪力乱神”、“敬鬼神而远之”、“祭如在,祭神如神在”的态度,而罕言“天道”。“国之将兴也,听于人,国之将亡也,听于神”,“天听自我民听”,人们对现实事功的关注,使超越性的神祉无从产生。
我们已知,古代社会具有浓重的政治化色彩。统治者不但从政治、经济方面,而且还在思想意识和观念形态方面扼控、辖制社会。统治者在政治过程中实现其权力意志,又进而以其权力意志作为判别社会政治的是非善恶的准绳。这就是说,统治者既是现实行为的主体,又是衡定其现实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后果的裁判。社会没有超越的力量对统治者本身和统治的后果——各种政治社会现象的是非善恶进行评价与规正。从春秋无义战到诸侯力征,统治者苛虐凶暴、贪欲无度、残民以逞,犯下种种罪行,人民生活在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之中,……社会无法借助神或天的力量加以绳裁。要怎样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归正统治者暴戾恣睢、为所欲为给社会带来深重的苦难,这就成了墨子建立他的救世学说所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社会政治化的特点是政治依靠强力干预、渗透、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墨子要致力达到他的救世目标,便力图化解、消除政治对社会的影响,击破社会政治化的镣链。为此,他从出诸社会意志、社会功能的社会基本利益出发,为社会设计了一套合符理性、正义的“天志”“贵义”原则,试图以之为建设合理的社会、政治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天志》《贵义》是《墨子》书的两篇。墨子在这两篇中提出了超越性的天的意志和义的观念。
墨子认为,天是一种超越现实、超越人类的一种力量:“以历为日月星辰;以昭道之;制为四时春秋冬夏,以纪纲之;陨降雪霜雨露,以长遂五谷麻丝,使民得而财利之;列为山川溪谷,播赋百事,以临司民之善否;为王公侯伯,使之赏贤而罚暴;赋金木鸟兽,从事乎五谷麻丝,以为民衣食之财。自古及今,未尝不有此也。”(《天志》)墨子理解的天,对象化地存在于从自然到社会的各方面,规范人类生活的自然状态和对社会的约定,从而显示其意志。人有从天获致“五谷麻丝”、“金木鸟兽”而衣食财利之的权利,有按天的意志“赏贤而罚暴”,过群体生活的社会、政治权利。人类必须按得自天的自然权利、社会政治权利组成社会、建立国家,方才符合天的意志。
他鉴于“天下士君子知小而不知大”(大,言天;小,言人世日常所遇),便提出天高于并规范人类及其社会、政治以至现实的统治者天子的观点。“天贵且知于天子”,天子不能自以为至高无上,唯其独尊,所以“天为贵,天为知而已矣”,(《天志》)包括天子在内的世间万象,都是天的意志的执行者和体现者。因此,在墨子看来,人间天子的权力的获得或丧失,乃在于天子是否执行了天“爱”“利”百姓的意志:
何以知天之爱百姓也?吾以贤者之必赏善罚暴也。何以知贤者之必赏善罚暴也?吾以昔者三代之圣王知之。故昔也三代之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兼爱天下也,从而利之,移其百姓之意焉,率以敬上帝山川鬼神。天以为从其所爱而爱之,从其所利而利之,于是加其赏焉,使之处上位,立为天子以为法也,名之曰圣人。以此知其赏善之证。是故昔也三代之暴王,桀纣幽历之兼恶天下也,从而贼之,移其百姓之意焉,率以诟侮上帝山川鬼神,天以为不从其所爱而恶之,不从其所利而贼之,于是加其罚焉,使之父子离散,国家灭亡,失社稷,忧以及其身。是以天下之庶民,属而毁之,业(流传)万世子孙,继嗣毁之不止,名之曰失王。以此知其罚暴之证。(《天志中》)
这是从社会伦理学的视角看待天的伦理品格,要求统制者必须按照天“爱”“利”百姓的意志行事,从而树立起正义、合理的评价现实统治的准绳。
统治的是否合理、合法,不依统治者的意志而判别,而依天志的尺度而转移,这就规定了天的绝对性。“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暴,天能罚之。天子有疾病祸祟,必斋戒沐浴,洁为酒醴粢盛,以祭祀天鬼,则天能除去之。”“杀不辜者,天予不祥。不辜者谁也?曰人也;予之不祥者谁也?曰天也。”“我未尝闻天所求福于天子者也,我所以知天之为政于天子者也。”(《天志》)这些都是墨子对天的绝对的超验性的论述。
由于“今天下之士君子,皆明于天子之正天下也,而不明天之正天子也”,具有超验性的天便有必要成为社会政治唯一的仲裁的法则和标准。《天志》云:“观其言谈,顺天之意,谓之善言谈;反天之意,谓之不善言谈。观其刑政,顺天之意,谓之善刑政;反天之意,谓之不善刑政。故置此以为法,立此以为仪,将以量度天下之王公大人卿大夫之仁与不仁,譬之犹分黑白也。”“天意”是公正地裁判世间万物,特别是现实的“刑政”和统治者“仁与不仁”的尺度,统治者不可恣意妄为,一边自为威福,又自己充当仲裁人,淆乱“黑白”或指鹿为马,因为他们不是至上的权威,而有天的意志在上,予以绳裁、归正:
是故庶人不得恣己而为正,有士正之;士不得恣己而为正,有大夫正之;大夫不得恣己而为正,有诸侯正之;诸侯不得恣己而为正,有三公正之;三公不得恣己而为正,有天子正之;天子不得恣己而为正,有天正之。(《天志》)
尽管庶人到天子这一截,层层向上,有自上断下之嫌,但将现实统治者的权威拉塌,使之接受“天意”的裁断,社会将有自足的理由,对政治社会现实的是非曲直善恶进行评判。由于天子的权力是否具有合理性要视天意而定,人们便可能根据天的意志怀疑、批评、攻击社会政治的弊端或罪愆,并从而否定现实统治的权威,动摇其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和予智予雄、威福由己的地位。
于此可见,墨子的“天志”说有双重价值意义:一是天的意志的本体为“爱”“利”百姓;二是“天志”具有超验的绝对性。前者,就是他屡屡申述的“上利乎天,中利乎鬼,下利乎人”,后者,就是他将天的意志置于人间最高权威天子之上的本体论推导。这体现了墨子救世的良苦用心之所在:“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只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曰: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天志》)
欧洲启蒙作家孟德斯鸠、伏尔泰曾表述过这样的思想,在专制政体下,宗教是唯一能延缓、阻隔专制暴政侵犯社会的力量。马克斯·韦伯和现代许多基督教神学家在论述宗教对现实政治的作用时,都认为世俗权力是否合法合理,必须经绝对、超验的神检验和认定。中世纪圣·托马斯和阿奎那曾论证,既然君权神授,则君权不得凌越、冒渎神权,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来源和仲裁者。宗教革命和十八、十九世纪的政治革命中,人们得利用宗教的武器,攻击教会和世俗权力的罪恶,批判不合理的政治现象,矛头直指世俗王权,使一顶顶王冠落地,实现了政治革命的伟大飞跃。
墨子理解的天志,也具有这般的品格以及可能的效用。他说:“处大国则攻小国,处大家则攻小家,强劫弱,众暴寡,诈谋愚,贵傲贱;观其事,上不利于天,中不利于鬼,下不利于人:三者无所利,是谓天贼。”(《天志》)凭借上天的超验性权威和标准,墨子得以称那些违背天志之人为“天贼”,予以正义的审判。这样的“天贼”,便是墨子多次口诛笔伐、庄严申讨的“憎贼”人民的丑类,暴君桀、纣、幽、厉之属。从这个意义上看,墨子的“天志”说至少具有一定的准宗教性质。天——一神;天志“爱”“利”百姓及超验的绝对性;“赏善罚恶”的宗教伦理价值:这几点既是宗教的合理内核,又满足完整的逻辑推导。
墨子担心天高深莫测,过于抽象,不可捉摸,难以为人认同和接受,故倡“明鬼”之说,以鬼神为天的意志的传递者而作用于人,使世人得以认取、执行天的意愿。
《墨子》书中,多次以天、鬼、人并称,在天的意志的功能表达上,鬼起了秉受天意、传达于人,即沟通、联系天与人的作用。
墨子以前的古书,大量记载了鬼的传闻。殷商有尚鬼的风习,民间也多相信鬼的存在。墨子因而利用人们对鬼的尊信和敬畏,赋予鬼代表天而执行天意的职能,天之志、天之欲、天之所恶都由鬼具体表达:“故古者圣王,明知天、鬼之所福,而辟天、鬼之所憎,以求兴天下之利,而除天下之害。”(《天志》)“子墨子曰:尝若鬼神之能赏善如(或)罚暴也,盖本施之国家,施之万民,实所以治国家、利万民之道也。”(《明鬼》)这样,鬼就有了与天的“福”“憎”,兴利除害和赏善罚暴的一致性。
如果说墨子的“天”既“赏贤”又“罚暴”,那他的“鬼”就偏重于罚暴一方面,使人的恶性恶行因有鬼的威摄而有所收敛,不致横行无忌、胆大妄为。所以,墨子认为“明鬼”十分必要:
子墨子言曰:逮至三代圣王既没,天下失义,诸侯力征,是以存乎为人君臣上下者之不惠忠也,父子兄弟之不慈孝、弟长、贞良也,正长之不强于听治、贱人之不强于从事也,民之为淫暴、寇乱、盗贼,以兵刃毒药水火,退无罪人乎道路率径,夺人车马衣裘以自利者并作,由此始,是以天下乱。此其故何以然也?则皆以疑惑鬼神之有与无之别,不明乎鬼神之能赏贤而罚暴也。今若使天下之人,偕若信鬼神之能赏贤而罚暴也,则天下岂乱哉!
设若统治者蔑视天、鬼神超越的威权,违反天意而虐害人民,则必遭天之明罚:
昔者殷王纣,贵为天子,富有天下,上诟天侮鬼,下殃傲天下之万民,播弃黎老,贼诛孩子,楚毒无罪,刳剔孕妇,庶旧鳏寡号啕无告也,故于此天乃使武王,至明罚焉。(《明鬼》)
墨子又论到:“今天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实欲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当若鬼神之有也,将不可不尊明也。”天的超验,由鬼沟通,联系于人,人便有了由天之意志、安排设定的“义”。
何谓义?墨子说:“凡言凡动,利于天、鬼、百姓者为之;凡言凡动,害于天、鬼、百姓者舍之;凡言凡动,合于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为之;凡言凡动,合于三代暴王桀纣幽厉者舍之。”(《贵义》)墨子认为义的内涵是人之“言”“动”必须有利于天、鬼、百姓,合于三代圣王之道。义是天意的安排,是天要人遵循的价值规范:
天亦何欲何恶?天欲义而恶不义。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然则天欲其生而恶其死,欲其富而恶其贫,欲其治而恶其乱。此我所以知天欲义而恶不义也。(《天志》)
义的具体化和目的是天欲人“生”“富”“治”。“天欲其生”,实际上是说人应当拥有包括生命权在内的若干自然权利,不可剥夺,也不可让渡,所以说“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欲其富”,即谓人获取更多的有利于生存和社会生活的物质资料,具有基本的合理性。“欲其治”,是说人在良善合理的政治条件下生活,乃其基本要求。合而观之,可知义规定了人从自然权利到社会、政治权利的价值内容。它符合健康、合理、理性的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目的性需求,人类不可须臾离之、丧失之,所以言“万物莫贵于义也”。
墨子在《贵义》里反复强调一个观点:义是权衡利弊,分辨是非、曲直、善恶的标准。结合上文所引看,墨子认为义的价值功能核心是对人生、社会、国家有用有利有益。
昔者汤将往见伊尹,令彭氏之子御。彭氏之子半道而问曰:“君将何之?”汤曰:“将往见伊尹。”彭氏之子曰:“伊尹,天下之贱人也,若君欲见之,亦令召问焉,彼受赐矣。”汤曰:“非汝所知也。今有药于此,食之则耳加聪,目加明,则吾必悦而强食之。今夫伊尹之于我国也,譬之良医善药也,而子不欲我见伊尹,是子不欲我善也。”(《贵义》)
贵为天子的汤要去见“天下之贱”的伊尹,为的是对其国如“良医善药”之有益。这样,义就是具有人类目的性价值内涵、一般价值尺度,及其转换的功能形态的三方面组合。这表明墨子的义的风貌与现实政治社会的义的含义迥然异趣。
孟子曾倡言“舍身而取义”。他的义是对所谓“恻隐之心”、“廉耻之心”、“羞恶之心”的合乎礼制的取舍标准。“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予,可以无予,予伤义。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孟子认为人在对两可的行为做取舍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标准,这就是所谓“义者,宜也”。运用审慎的态度行事,有时需要根据轻重缓急大小利弊来选择,这就是义之一端的“权”。“权然后知轻重”。尽管“男女授受不亲”,但“嫂溺援只以手,权也”。可知孟子的义有较强的社会伦理化色彩。
墨子的义,所谓“凡言凡动,利于天、鬼、百姓者为之……”云者,界属分明,在范围和内容上树立了明确的界限,并且是通过“明鬼”,落实到人的“天志”,具有强烈的超越色彩,既是人类生活、社会发展的合理指向,又能以之衡断现实社会政治的义或不义的性状。人类可得以凭借获自上天的绝对信念,去追求、实现义的生活,反对、批判不义的存在。这,应当就是墨子“贵义”要达致的救世目标的合理精神。
二、以兼爱为核心的社会政治学说
墨子要救世,在理论上要致力解决的问题是,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一个怎样的状态里;人的寿命有贫富寿夭的不同,社会国家有安危治乱的分别:这些是天道如此,命中注定,还是政治运作带来的结果。也就是说,人应该安于命运之所定,还是卸掉命运的羁绊,去追求幸福的生活。为此,墨子建立他的“非命”说。他说:
昔者三代之暴王,不纠其耳目之淫,不慎其心志之僻。外之驱骋田猎毕弋,内沉于酒乐,而不顾其国家百姓之政,繁为无用,暴逆百姓,使下不亲其上。是故国为虚戾,身在刑戮之中,不肯曰“我疲不能,我为刑政不善”,必曰“我命固且亡”。虽昔也三代之穷民,亦由此也。内之不能善事其亲戚,外之不能善事其君长;恶恭俭而好简易(厌恶恭勤节俭、喜好懒惰行事),贪饮食而惰从事,衣食之财不足,使身至有饥寒冻馁之忧,必不能曰“我疲不肖,我从事不疾”,必曰“我命固且穷”。(《非命》)
“暴王”和“穷民”都不循正道,不做正当、积极有为的努力,反而把“亡”或“穷”归于命。这是墨子坚决反对的。“安危治乱,在上之发政也,岂可谓之命哉!”(《非命》)统治者的“发政”,关系天下的安危治乱,墨子因而进一步反对统治者恃命以作恶,把不良政治强加于民。如果人们将所受之不幸与苦难视为命运在作怪,就是“此特凶言之所生也,而暴人之道也”,是在为统治的罪恶开脱。所以墨子愤怒地斥责“有命”的说法:“今用执有命者之言,是覆天下之义。覆天下之义者,是立命者也,百姓之谇(忧)也。说(脱,开脱,推卸)百姓之谇者,是灭天下之义也。”(《非命》)有命之言不合天义,必造成“灭天下之人”的灾祸。墨子对那些声称“命富则富,命贫则贫,命众则众,命寡则寡,命治则治,命乱则乱,命寿则寿,命夭则夭”的认命者加以严正的批判:“故执有命者不仁。”(《非命》)
墨子探明了人的遭遇和生活状态不由命所决定,而人民的苦难和不幸更因于统治的恶果,便由此申论他的救世主张——以兼爱为价值重心的社会政治学说。
照墨子看来,人应当按照天所规范的目的和价值的理性、正义原则生活,兼爱,就是“天志”通过“明鬼”坐实到“义”——人的社会、政治活动准则。他说:“然则义果自天出也。今天下之士君子之欲为义者则不可不顺天之意矣。曰:‘顺天之意何若?’曰:‘兼爱天下之人。’何以知天兼爱天下之人也,以兼而食之也。”(《天志》)这是说明兼爱得自天意的依据。“今夫天兼天下而爱之,遂万物以利之,若豪之末,莫非天之所为也。”(《天志》)这是说明兼爱得自天意的目的和范围。
由此出发,墨子具体地阐述了兼爱的内容。他认为,造成社会、政治混乱状态的原因,是人“自爱”而不兼爱:
乱何自起?起不相爱。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谓乱也。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以乱也。虽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此亦天下之所谓乱也。父自爱也,不爱子,故亏子以自利。兄自利也,不爱弟,故亏弟以自利。君自利也,不爱臣,故亏臣以自利。是何也?皆起不相爱。虽至天下之为盗贼者,亦然。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故贼人以利其身。此何也?皆起不相爱。虽自大夫之乱家,诸侯之相攻国者,亦然。……(《兼爱》)
这同时揭示一种重要的思想:在社会政治中,无论为尊长者,还是为卑贱者,甚至“盗贼”之人,都有平等的身份,同为爱的主体和受体,有自爱的权利,也有兼爱他人的义务。人如果仅仅实现自爱的权利,而忽视兼爱他人的义务和责任,就会造成社会、政治的紊乱失序。
自爱与兼爱相反对,其产生的原因是“别”和“交别”:
若大国之攻小国也,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劫弱,众之暴寡,诈之欺愚,贵之傲贱,此天下之害也。又与为人君者之不惠也,臣者之不忠也,父者之不慈也,子者之不孝也,此又天下之害也。又与今之贱人,执兵刃毒药水火,以交相亏贼,此又天下之害也。姑尝本原若众害之所自生。此胡自生,此自爱人、利人欤?即必曰非然也。必曰从恶人、贼人生,分名乎天下。恶人而贼人者,兼与别欤?即必曰别也。然即之交别者,果生天下之大害者欤?是故别非也。(《兼爱》)
人组成社会,为的是过幸福的生活,需要生命权、财产权的保障,需要相应的物质财富,才能达致目的。但社会乃是群体的组织,人在其中生活,必须通过劳动和其它活动成品的交换,互通有无,互惠互利,互助合作,才有可能。如果仅仅获取而不付出,获爱获利而不爱人利人,那就是“别”,人人效尤,便是“交别”,将可能危害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便产生“天下之害”。墨子针对这种情况,认为应该“兼以易别”,即推行兼爱代替“交别”的办法来补偏救弊,使人和社会走上正确、健全的发展之道。所谓“兼爱”,即“交相爱,交相利之法”,“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照墨子的阐述,兼爱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上与下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人与人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凡天下祸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爱生也。”(《兼爱》)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人与人相爱”的提法,已不局限与社会的等级身份的范围,而充盈着现代意义上人道主义的博爱精神,与儒者“仁者爱人”之说大相径庭。儒家的仁爱,是有等差的,以血缘关系和身份的亲疏长幼尊卑的等级秩序为条件。墨子的兼爱,是以泛称的“人与人”为爱的主体和对象,爱和所爱都有主体的性质,没有其它附加条件和指称的限制。兼爱之说因此肯定了社会个体和组织的一般权利,他们都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人应该“视人之室若其室”以至“视人之国若其国”。也就是说,我,人也,彼,亦人也,人人皆有相同的自然权利,人人都得尊重他人的自然权利,不得侵害之,不得攘夺之。从个人开始推及社会及其组织,就是“不为大国侮小国,不为众庶侮鳏寡,不为暴势夺啬人(田夫)黍稷狗彘”。(《兼爱》)结合《非攻》看,墨子以窃人桃李,攘人犬豕鸡豚,取人牛马,杀不辜人而抢人衣裘取戈剑者,以及杀一人、杀十人、杀万人,同为不义之事。他人的财富,他人的劳动成果,他人的生命,皆同自己的所有物一样,各享有其所有权、支配权,如有窃杀攘夺,便为不义。兼爱的权利主体旨在以义为尺度,个人的活动和社会组织(包括国家)的行为都要经受这一尺度的检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