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4年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出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云南省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推动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艺术人才选拔评价体系,为科教强省、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五育”并举,增强文化自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高选拔质量,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高素质艺术人才的需要,深化考试内容改革,改进考试方式,完善评价标准,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加强分类指导,引导高校立足学科专业特点和培养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完善人才选拔模式,推进不同专业分类考试。确保公平公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全程监督,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三)总体目标

从2022年开始推进相关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省级统考类别,改进考试方式,规范组考管理,到2024年,基本建立以统一高考为基础、省级统考为主体,依据高考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制度,基本形成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艺术人才选拔评价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举措

(一)推进高校艺术专业特色发展

1.明晰人才选拔培养定位。高校艺术人才选拔培养要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进一步找准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根据不同艺术类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能力素质要求,构建与办学定位和特色相适应的艺术人才选拔体系,着力选拔培养德艺双馨的艺术人才。推进高校艺术类专业内涵发展,培养具有扎实文化素质和专业基础的艺术人才。推进高水平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培养具有丰厚文化底蕴、突出专业能力的拔尖艺术人才。

2.优化艺术学科专业布局。高校要紧密结合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对高素质艺术人才的需求,根据学校办学定位,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进一步调整优化艺术类专业布局,合理安排招生计划。高校每年要对艺术类专业录取新生和毕业生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不足、就业率低的专业进行相应调整,减少相关专业招生计划和办学规模。省教育厅加强高校艺术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和招生计划管理,组织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不定期对高校艺术学科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质量、就业状况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高校艺术学科专业布局和招生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二)提升省级统考水平和质量

3.进一步完善省级统考科类。以教育部高校艺术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为指导,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范围,推进设立表演类等省统考尚未涵盖专业的省级统考,到2024年基本实现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全覆盖。对个别生源极少或考试组织确有困难的艺术类专业,采取省际间联合组织、校际联考或“考评分离”等方式进行。

4.进一步探索优化省级统考组考模式。逐步探索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音乐学基础等笔试科类在州(市)设立考点,州(市)考点负责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分评卷工作由全省统一组织;探索播音与主持、舞蹈类等统考科类实行“考评分离”模式,组织考生统一在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组织考官通过集中统一管理,随机分发音视频的方式,对考生音视频进行评分;探索在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音乐学基础等笔试科类中实行网上阅卷模式。

5.进一步规范省级统考组织和管理。依据教育部各专业分类考试方案政策指引,完善省级统考科目、内容、考务规范等,提高省级统考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改进省级统考评分方式,加强评分管理,完善成绩呈现方式,增强考试的区分度,满足不同层次、类型高校选拔需要。加强省级统考组织管理,确保考试安全。原则上,要求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均应对云南省省级统考成绩提出明确要求。

(三)严格控制校考范围和规模

6.严格校考范围管理。省级统考已涵盖的专业,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对考生艺术天赋、专业技能或基本功有较高要求的高水平艺术类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院校,可按程序申请在省级统考基础上组织校考。

7.严格控制校考规模。组织校考的高校要结合人才培养定位,加强与各省级统考的衔接,科学合理确定校考形式。要积极采取线上考试或使用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初选等方式,现场校考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相关专业招生计划的6—8倍。2024年起,云南省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不得在省外设置考点,省外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也不得在云南省设置考点。对于出现违规招生情况的高校,将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停止校考资格。

(四)健全完善考评人员遴选机制

8.建立完善考评人员信息库。推进完善云南省艺术类专业考评人员信息库,并对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强化与行业协会、学科指导委员会及各省(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艺术院校的沟通协作,扩大考评人员遴选渠道、遴选范围。优化考评人员组成结构,逐步增加考评人员人数,聘请省外校外考评人员参与评分评卷工作,逐步扩大省外校外考评人员比例达到一半以上。

9.建立申报回避制度。探索逐步建立艺术类专业考试考评人员和考生特殊关系申报制度,凡在规定时间内有指导、被指导关系或有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和考生,均须按要求进行申报,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高校领导干部子女或其他亲属报考本校的,须向学校报备并在校内公示,相关领导干部要全程回避。

10.建立“黑名单”制度。严禁考评人员组织、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勾连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的考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参与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五)加强考试组织规范管理

11.考试全流程规范管理。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完善省级统考和校考命题、制卷、试卷流转、施考及保管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管理。严把考试入口关,通过现代技术手段,严防考生替考。严把考试组织关,严格落实考生、评委、考场随机编排的“三随机”工作机制,严防考试舞弊。严把考试评分关,完善专业考试评分标准,积极采取“考评分离”、评委现场独立打分、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确保评分公平公正。

12.强化校考责任落实。各校考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科学制订考试工作方案,认真落实考评人员遴选要求,加强考评人员教育和培训,强化考试组织过程管理,落实信息公开,严格执行考试招生规定,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公平公正。

(六)完善招生录取机制

13.完善招生录取办法。2024年起,云南省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实行以下办法: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等高校艺术类专业,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云南省划定的当年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平行志愿择优录取。其中,高考文化课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少数组织校考的高校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云南省普通类专业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省级统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划定的最低成绩要求基础上,依据考生校考成绩择优录取。除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外,所有在云南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均执行分省招生计划。

14.逐步提高文化成绩要求。根据不同艺术专业人才选拔培养要求,在现有要求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划定、逐步提高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舞蹈学类、表演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逐步扭转部分高校艺术专业人才选拔“重专业轻文化”倾向。组织校考的高校要结合专业培养要求,加强考生文化综合素质考查,进一步提高考生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

15.探索建立破格录取机制。在组织校考的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中,对于极少数省级统考和校考成绩均特别优异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和表现的考生,有关高校可制定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录取办法。高校破格录取办法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高校破格录取考生名单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有关考生名单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后予以录取,并在学校招生网站进行公示。

(七)强化监督管理机制

16.落实高校主体责任。高校是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制,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要充分发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作用,健全完善学校考试招生规章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各工作环节要求,不得简单下放、层层转交。严禁考点学校为各艺术类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严禁考点学校参与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活动和教学指导活动。

17.强化各级监管责任。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是监管云南省艺术统考和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省招生考试院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属地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初高中学段艺术教育,推进与高校艺术人才选拔培养的衔接;加强艺术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培训机构虚假招生宣传、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18.完善多级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省级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本地区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流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高校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本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和学校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

19.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各单位要强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中学要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公示。高校要及时、准确在官方网站公布学校招生章程、分专业招生计划、考试工作方案、招生录取办法、录取结果、各专业投档录取最低分、咨询申诉渠道等信息。省招生考试院要在官方渠道公布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省级统考办法、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投档规则、咨询申诉渠道等信息。

20.加大违规违纪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对于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和考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高校要严格开展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测,对于审查或专业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要组织专门调查。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录取资格的学生以及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并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三、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高校要统一思想,全面认识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刻认识推进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的高度,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好落实,妥善解决各类难点和热点问题,确保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是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考试成绩是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改进措施平稳落地。各高校招生领导小组要提前研究制定并及时发布本校与本实施方案相适应的招生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强化正确导向。各地、各高中阶段学校要提高站位,坚持正确育人导向,不得以艺术专业上线、艺术类文化上线或者“双上线”等统计用于评价高考成绩,坚决打破和堵塞“唯分数”论评价导向。各地不得为了提高“上线率”引导学生参加艺术类考试,不得为或者变相为培训机构组织或输送生源。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加大对实施方案各项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广大教师、考生和家长正确全面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纠正学生、家长以参加艺术类考试招生作为高考升学捷径的功利化思想。要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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