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甘肃省省外院校艺术类招生专业校考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美术高考信息
2013/11/7
一、总则
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校考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考点管理,提高组考水平,创造阳光和谐平安的考试环境,对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校考的公正性和信誉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领导机构
艺术类招生专业校考工作在甘肃省招生委员会和甘肃省教育厅的领导下进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兰州市招生办公室具体全面负责我省艺术类考点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兰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成立甘肃省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校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招生办、各考点主任和考点纪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兰州市招生办公室招生科,负责具体业务的管理。
三、考点设置
我省确定的省外院校艺术类校考考点为:兰州城市学院、兰州艺术学校、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其中:
兰州城市学院负责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舞蹈学类专业的组考工作;
兰州艺术学校负责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舞蹈学类专业的组考工作;
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负责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的组考工作。
四、准考办法
1.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院校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⑴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31所院校及13所参照院校本科专业。
⑵招生计划列在我省艺术类本科一批(二本院校),且有艺术类硕士学位授予点的本科院校本科专业。
⑶招生计划列在我省艺术类本科一批(二本院校)且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计划不低于30人,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舞蹈学类各类本科计划不低于15人。
2.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艺术类招生专业按《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3.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三本院校)及高职(专科)院校美术与设计学和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舞蹈学类本(专)科专业招生使用我省相同或相近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我省也不接收该类院校自行组织校考报送的专业合格成绩。
4.拟在甘肃设点组织校考的省外院校,首先向兰州市招办提交设考的书面申请函,内容涉及:院校性质、学科设置、是否有艺术类硕士学位授予权以及分配给我省的招生计划等,并加盖院校公章。之后,请登陆甘肃省招生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http://oa.网址未加载),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申请。经兰州市招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校考。
5.每所院校相同专业只能选择一个考点进行专业校考。新增院校由招办指定考点进行校考。
6.各考点要在考试前与设点院校签订协议,明确相互承担的任务与职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兰州市招生办公室备案一份。
7.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不得同时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接受我省考生参加相同专业的校考。
8.招生院校需提供院校所在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的文件并严格按照标准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
五、考点职责
承担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校考的学校,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考点主任,负责本考点校考的组织管理工作。考点办公室下设考务、宣传、后勤、保卫及纪检等职能小组。
考务组负责安排考试日程、编排考场选聘监考等考务的组织工作。
宣传组负责校考的宣传咨询工作。
后勤组负责接待服务及后勤保障工作。
保卫组负责安保工作及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
纪检组负责校考全过程的纪检监察和信访工作。
六、考务准备
1.考点应积极协助设点院校做好各项考务管理工作。
2.考点要做好考场布置及设备的准备、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3.招生院校需张贴院校所在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的文件,考生报名、考试费按标准收取。
4.各考点对监考及工作人员要集中培训。专业教师以及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艺术类校考的人员均不得参与监考工作。
七、报名程序和考试规则
1.考生在报名点领取校考报名表,按表上的编号顺序排队,并正确填写内容。
2.考生持报名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准考证(美术与设计学类考生须同时持统考合格证)及身份证进行考生资格审核和交费。
3.考点工作人员按考生报名表上填写的内容输入报考信息并打印院校校考准考证。
4.核对校考准考证上的信息。考生领到一个或多个院校的校考准考证后,要认真核对校考准考证上的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在确认单上签字,将准考证存根留报名处。
5.每场考试考生应提前半小时到考场候考。
6.考生凭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准考证、招生院校校考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考试时间进入考场。
7.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需的文具,不准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8.美术考生除纸张以外自备其他所有考试用品:画板、画架、铅笔、橡皮、水粉等。
9.音乐、舞蹈考生除钢琴以外须自备其他随身乐器及表演服装等物品。其中音乐考生原则上进行无伴奏清唱,如有特殊情况的,由校考院校向考点提出申请,经考点审核同意后,由校考院校提供免费伴奏。
10.考生应服从现场监考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引导,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和环境卫生。
11.考试结束交卷后,检查自带物品,迅速离开考场,不在考场附近喧哗。
12.校考考试时间应于1月18日后开始,并于3月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