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2014年招生简章(3)

天津高考招生简章
2014/4/29
第十一条 普通类在津录取政策
一、在天津市录取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和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成绩排名在院校前10%,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为原则。
二、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普通类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师范大学2014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天津师范大学201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省份适用)》。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详见我校《音乐学(音乐学与实用音乐艺术方向)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招生简章》。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即音乐学(音乐学与实用音乐艺术方向)。
第十四条 软件工程、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日语)、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
第十五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考生中,按照考生文化成绩(天津市考生按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该专业录取原则有明确规定,则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考生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 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俄语,其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教育实行分类培养,但培养师资的功能没有改变。部分专业如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英语、历史学、世界史、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学(声乐主科、键盘主科)、美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等实行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自愿、择优的基础上学生可免费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部分专业如教育学、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部分)、体育教育仍实行“混合式”培养模式。这些学生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取得本专业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除以上各专业及未能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且志愿从事教师职业的本科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科专业修读期间还可通过参加培训及考试接受教师教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