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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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6
1.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试点高校在自主选拔录取简章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且高考文化分在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上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考生在《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确认表》上签名确认的高校志愿,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先行向试点高校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使用“其他类”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选考生,可由高校根据对其高考成绩要求及实考成绩,决定是否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申请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可破格录取相关考生,并报教育部备案。试点高校在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拟录取自主选拔考生数据时,须对相应考生标注“自主选拔”录取类型。
3.对不符合自主选拔录取标准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计划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作为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是高校人才选拔的重大变革。各试点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积极探索学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和多样化的选拔录取模式,引导中学开展素质教育,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认真做好自主选拔录取各环节工作,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管理举措、条件保障、监督检查落实到位。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
对在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存在违规承诺及操作,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考试作弊、替考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高校,特别是存在举办或参与组织辅导(培训)班、收取与录取挂钩的费用等行为的,或违规招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一律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对高校有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对于负有责任的有关中学,将责成当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在省内中学及有关高校或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于负有责任的考生本人,未入学者,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考核成绩及参加当年的高考的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由有关高校将考生的违规事实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和有关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