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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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6
各有关高校,各市教育局、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高校招生综合评价体系,形成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正确导向,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范围
教育部规定清华大学等78所高校(其中我省有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南大学、苏州大学共10所)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
二、高校公布自主选拔录取简章
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科学、周密制定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须包括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优惠分值、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信息。招生简章报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高校须据此开展有关工作。试点高校还应根据江苏省高考模式的要求,在自主选拔录取简章和招生计划中,对参加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明确要求。
三、考生报名
符合高考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中学向试点高校推荐申请自主选拔录取考生时,应事先制订并公开推荐工作方案,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择优推荐。所有被推荐考生的名单,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推荐条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考生本人向试点高校准确提供其高中阶段课程成绩、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同时,申请考生应提交个人自荐报告,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申请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高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