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经研究,对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招生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  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要把体检工作作为整个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体检工作在旗县(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由卫生、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开展招生体检工作;督促、检查体检工作的进行情况;做好体检信息数字化工作,确保体检结论及体检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处理体检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旗县(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体检宣传、组织工作;要向考生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内容及体检工作方法;要指定本地区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任务。体检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站。体检前应组织体检人员认真学习《指导意见》、《通知》和体检方法,训练好体检队伍,选好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奖惩办法。体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指导意见》和《通知》对考生体检做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对高校、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体检工作,要自觉遵守《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附件1),要正确掌握《指导意见》、《通知》和《体检工作操作规程》的精神 (凡属《体检工作操作规程》中未规定操作方法的体检项目,仍按原国家教委1991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方法》进行检查),做到不宽、不严、不漏项、不错检,体检意见准确无误。各科医师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主检医师对体检意见负责。

 四、考生入学后,如经招生学校复查发现体检失实,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此外还要追究体检医师的责任。

 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凡因考生本人隐瞒其既往病史而造成的遗留问题,责任自负。

 考生或体检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体检秩序,要严肃查处并按规定予以处理。相关科目体检医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因体检结果失真影响考生录取等的,将予以追责。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暂停相关医院下一年度高考体检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暂缓其评优、晋级资格:

(一)体检组织工作混乱、秩序失控,社会反响恶劣。

(二)体检医师不认真负责,导致体检结果与考生身体现状不符,引发录取等环节工作出现纠纷或遗留问题。

(三)体检医师弄虚作假,擅自变更或失真填写体检结果。
    五、考生要自觉遵守《考生体检守则》(附件2),须凭《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和二代身份证参加体检。考生体检时,各科医师应注意核对考生与二代身份证、《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如发现冒名顶替现象,应拒绝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体检医院要做好体检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体检门岗值勤制度,并设专职人员维持秩序。体检工作人员凭证出入,严禁无关人员和考生家长进入体检场所。
    七、各地要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组织管理办法,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使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体检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原则上在3月15至4月15日间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结束的,须报经自治区教育考试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从2014年起,将对体检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使用自治区统一下发的体检信息录入系统按指定方式录入体检信息,体检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统筹安排,但不得直接交由学校录入,录入工作须在4月25日前结束。自治区将按1元/生的标准随同报名考务费一并下拨体检信息录入补偿费,各地应参照相关标准向体检信息录入工作相关人员发放工作补助。

有关体检信息录入的办法、要求、考生体检信息确认及体检结果复议等按《2014年普通高考体检信息录入办法》(另文发布)执行。为保证完整、准确、及时、高效地采集考生体检信息,各旗县(区)招生办必须对体检医院的体检人员和体检信息录入人员进行认真的培训,要协调体检信息录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录入工作,确保考生体检信息的准确性;要认真指导考生进行体检信息确认工作,学校报名方式的应届生要以学校为单位,逐班开展体检信息确认工作,其他考生的体检信息确认工作由旗县区招办负责开展,防止出现体检信息录入有误,确保体检结果切实反映考生本人的身体状况。凡因体检信息录入错误或指导考生体检信息确认不到位,造成体检结果有误的,将追究相关体检信息录入部门或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责任,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因考生本人体检信息确认不认真而造成的一切相关问题,考生本人责任自负。

八、各地要审核、确定2014年承担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定医院或医疗单位,并于3月15日前由各盟市汇总后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

九、考生可通过体检信息确认或已填写体检内容的体检表复印件来获知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包括不予录取及不宜就读的专业等)。如考生对体检意见有异议,要求复查,应在体检后的二日内提出申请,经旗县(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征得体检医院同意后进行复查。体检复查只限一次,最终体检结论应以复查后意见为准。如考生仍有异议提出复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可在自治区确定的终检医院进行复查,并做出最终裁定,最终体检结论以终检医院的结论意见为准。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终检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十、各体检医院的胸部透视检查应符合国家有关健康体检的规定,确保体检工作安全、合规。 

十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十二、考生体检一律使用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打印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并按《体检表的填写方法》(另文发布)规范填写各项体检结果(凡属按规定不予检测的项目,均不再填写)。手工填写了体检结果及结论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体检表》和转氨酶检测单由旗县(区)招生办一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

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2、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不擅离职守。

3、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并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到不宽、不严,体检结果准确。

4、维护好体检场所的秩序,制止与体检无关人员进入体检场所。

5、态度和蔼,说话和气,关心爱护考生。

6、保持体检表的整洁,准确、清楚、规范地填写体检表,做到不漏填、不错填。

7、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2:

考生体检守则

1、要按照招生考试机构的组织安排,整队前往指定医院,等候体检,不得迟到。

2、要服从工作人员统一指挥,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的良好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窜检查室。
3、与体检医师主动配合,如实回答医师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
4、体检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中途退出者,未检项目和未办妥的手续不再补检和补办。
5、凡医生认为需要进行血压、心律复查的考生,在指定地点安静等候,准备接受进一步检查。
6、考生如有意见和要求,应通过带队人员向招生办公室或体检医院反映,不得与体检人员纠缠,影响工作。对无理取闹,严重扰乱体检秩序,威胁体检工作人员者,取消体检资格,并以扰乱社会治安论处。
7、考生应认真进行体检信息确认,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当地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核对,按规定更正后重新确认。因考生本人体检信息确认不认真而造成的一切相关问题,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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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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