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职成〔2010〕21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

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规划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加快普及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确保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规模、质量、结构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进取,狠抓落实,确保完成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任务

2010年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处于事业发展的关键期,工作呈现出新特征,各设区市要总结完善去年好做法,不断加大行政组织力度,切实担当起组织统筹、协调和督促考核责任,巩固高中阶段招生普职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的格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应届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要继续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和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完成今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任务。

(一)普通高中教育

1.严格控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坚持“控制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根据我厅下达的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做好各县(市、区)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分配工作,省定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各地要合理设定中考中招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最低分数线下学生。各地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区域内高中教育资源,优化普通高中布局,按照我厅《关于切实加强普通高中达标学校内涵建设的通知》(闽教基[2010]23号)要求,突出抓好普通高中的内涵建设。

2、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相关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把学校的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再提高。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除符合“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外,高中学校不得以自费、旁听、借读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计划外学生。

3、严格规范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行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8号)精神,切实规范普通高中的招生行为。经审批可以跨地区招生的普通高中,需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组织招生,并严格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和范围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人数和招生区域。对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仍按我厅下发的闽教发[2006]27号文执行,未经学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和同意的任何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开展跨设区市的招生活动。

4、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具体措施,在确保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子女政府助学金及时补助到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使学校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比例不低于学费总额的10%。同时,各地要继续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特别是省级示范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面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举办“宏志班”,动员社会各界踊跃捐资助学,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中等职业教育

1、明确招生任务,加大统筹力度

(1)各设区市要严格执行我厅下达的中等职业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分解中职招生任务,签订中职招生责任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把完成中职招生任务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目标管理。要明确要求各初级中学向学生传达各中职学校的招生信息,落实初级中学输送中职生源责任,提高初中应届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升学比率。对于近年来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比率低,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比例不协调的地区,要通过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最大限度地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做到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优化教育结构,进一步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

(2)各设区市要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扩大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要根据本市农村中职学校办学条件,统筹本市各类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利用县级职教中心职教资源整体优势,科学确定招生专业和招生规模,增强中职学校的招生吸引力,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学生的安全。

2、拓宽生源渠道,开展多形式办学

(1)积极组织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读中等职业学校。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读中职学校工作,要通过当地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方便这些学生报读中职学校;充分发挥普通高中学校原班主任的作用,组织动员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积极报读中职学校。同时,要继续积极组织动员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企业在职员工、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等其他群体报读中职学校,进一步拓宽中职学校招生渠道。

(2)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办学模式和招生机制,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要坚持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不断增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招生规模,努力办好涉农专业,调减或停止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专业的招生。各设区市要认真总结推广去年“送教下乡、进企、入军营”等中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开设“企业中职教育班”、“士兵中职教育班”等,为在职企业员工等社会群体提供多种形式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扩大中职学校招生渠道。

(3)要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四川彭州地震灾区以及内地西藏中职班、内地新疆中职班等面向西部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同时,各设区市要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好联合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机制和政策措施。要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联合办学的管理和监控,规范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

3、严格管理,完善学生资助工作机制

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与我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规范管理,强化对中职学校新生学籍注册的监管,严格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杜绝双重学籍和同一学生重复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现象,确保足额、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学生手里。各设区市要加大中职教育惠民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鼓励推动更多的农村青少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4、积极营造中职招生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查中职学历教育学校招生资格,并通过“阳光中考”、招生指南、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公开力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职业教育和中职招生宣传。职业学校在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管理和指导下,可与生源学校、学生和家长进行沟通,规范开展职业教育和招生政策宣传,严禁对学生及家长进行虚假和片面宣传。各中职学校要广泛开展招生宣传进学校、进家庭、进乡镇、进社区等活动,将今年中职招生政策和信息全面准确地传达给初中毕业学生与其他招生对象、家长及社会各界。全省各市教育局和省属中职学校必须于8月15日前,将本市、校开展招生宣传的总体情况及相关资料汇总报送我厅职成处。

(三)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1、五年制高职招生对象为参加各设区市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根据考生志愿及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五年制高职(含师范类五年制高职考生)的录取控制线,由各设区市按照各设区市中考文化考试总分的60%确定。体育、艺术专业(必须有专业考试成绩)最低文化录取控制线,以当地五年制高职最低控制线的60%确定,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合格的学生。

2、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2010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指导性计划的通知要求开展招生工作。招生过程中若线上生源不足,需调整生源计划时,由招生学校商有关设区市教育局进行调整,同时报我厅备案。有关五年制非师范类高职后期补招政策仍按我厅下发的闽教职成[2006]41号文执行。

3、五年制高职招生结束后,各有关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含自办)应将五年制新生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中职学籍电子注册。同时各有关联办中职学校应按我厅下发的《关于报送与审核“五年制高职”电子学籍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07]7号)要求,填报《五年制高职学生(联办)学籍电子注册花名册》(附表1,含电子版),经省教育厅职成处办理学生录取审核手续后方可确认学籍。高等院校自办“五年制高职”新生,需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入学资格审核后确认学籍。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将当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情况,于11月30日之前报送省教育厅职成处和规划处。

二、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确保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一)完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管理机制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统筹组织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切实加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的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一是统一招生部署。要制定全市统一招生政策和实施办法,统一部署本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生源输送工作,要增强服务能力,为招生学校提供公正、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二是统一招生宣传。要统一组织开展规范有序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宣传工作,要将省属中职学校及其它设区市中职学校面向本地区的招生计划统一纳入其所有招生宣传中,保证所有中职招生学校的信息到达各初中学校和所有初中毕业生。三是统一组织输送生源。要树立大局观念,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现象,市、县(区)和初级中学向中职学校输送生源,采用市、县(区)有计划的组织动员和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学生毕业离校前,要指导初中学校收集学生选择报读学校的信息,并做好学生后期去向的跟踪和上报工作。

(二)严格督查考核,做到职责分明

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继续将高中阶段普职教育招生比例协调发展纳入政府机关效能绩效考评体系,继续实行中职招生专项政府教育督导制度。建立健全中职招生逐级周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职业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招生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逐级上报最新招生情况,从七月下旬至十一月上旬,每周上报一次,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将以周报形式向各设区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专项通报各市中职招生进展情况。2010年中职招生统计时限为11月10日。同时,为方便全省统筹管理,各设区市教育局须在本市中考招生开始前将“本市中考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送教育厅职成处。

(三)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各市、县(区)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福建省2010年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生的规定。要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查处有偿招生问题,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要防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及招生无序的倾向,确保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普职教育的协调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招生和学籍信息化管理。各设区市教育行政和招生部门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新生电子档案,要按照招生录取审批后的新生名册建立新生电子学籍。要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严格实行中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严格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身份,进一步加强中职招生工作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反映中职招生数据和工作信息。对个别学校擅自委托个人或依靠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招收的学生,各地不得为其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要以“全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全日制学生数据信息作为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依据,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实施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管理。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高中阶段  招生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1:              年五年制高职学生(联办)学籍电子注册花名册

院校名称(盖章):              院校代码:                            年    月   日 

序号

考生号

学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民族

专业名称

办学形式

入学 年月

联办院校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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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注:栏目中 ①办学形式:应填五或3+2;②出生日期:应为8为阿拉伯数字,中间不添加任何符号,格式例如:“19840804”,并于身份证号码相对应;③本表一式三份。     录取院校负责人(签章):               

                                                                


附表2:               2010       市中考基本情况汇总表

 

(设区市教育局公章)                                           填报时间:2010年  月  日

参加中考学生总数

省教育厅下达普高招生计划数

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

中考文化考试总分达60%以上的学生数

中考文化考试总分达60%以上报考五年专的学生数

省教育厅下达五年专招生计划数

五年专录取时间安排

报考中职学校的学生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请于本市中招开始前,报送省教育职成处。

    2、省教育厅职成处:传真电话:87856493 ;电子邮箱:fjzc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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