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院校依法招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天津美术学院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 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 学校代码:10073

五、 办学校址:

1、 南校区: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公共艺术、书法、美术史论专业及专业方向。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

2、 北校区:视觉传达设计、装饰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染织艺术设计、工业设计、设计史论、摄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综合绘画、移动媒体、动画艺术专业及专业方向。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志成道7号

六、 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美术学院由中国近代教育家傅增湘于1906年创办。学院几易其名,于1980年2月由天津市政府批准更名为天津美术学院,是一所办学历史悠久,颇具特色,多学科多层次的高等美术院校。学院校园占地面积188亩,校舍建筑面积为16.6万多平方米。分为南、北两个校区。 天津美院下设造型艺术学院、设计艺术学院、新媒体艺术学院和职业 成人教育学院四个二级学院,以及中国画系、美术史论系两个直属系。共设有绘画、雕塑(五年)、美术学、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动画六个专业。

面向21世纪,学院本着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完整知识结构和相对宽泛的专业技能,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创造潜能,具备未来自我选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德才兼备的高素质艺术人才的人才培养定位,不断强化以学科发展为中心的学院全面建设,把天津美术学院办成国际知名、国内位于前列的高水平美术学院。

我院与国内外高等艺术院校、艺术团体和艺术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广泛。经常开展全国性艺术、艺术教育学术活动,常年同法国、比利时、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艺术院校和国内美术院校合作举行各类讲座和艺术品展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我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2年面向全国的招生计划,不做分省计划。 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各学科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各专业志愿人数和高考成绩(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招办提供的报考我院的考生名单,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我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 录取时不承认任何政策加分,报考我院的全国考生均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不分文理科)进行录取,(注:我院按高考原始分划定控制线和进行录取工作,以下对文化课分数的要求均以原始分为标准,如考生成绩为非原始分则折合为原始分。高考原始分满分为750分 )。我院依据以下录取原则录取:

1、 按照教育部规定,考生必须获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美术统考合格证才可报考我院(具体操作办法以各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文件为准)。

2、 考生只有取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才可填报我院(以下本原则所述专业成绩均为我院专业成绩)。考生必须在所在省、市、自治区填报有我校志愿,且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考生。凡报考我院考生须登陆我院指定网址填报专业方向志愿。我院共设六个专业方向志愿,获得我院绘画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根据我院简章中公布的绘画类所包含的专业方向选报不超过四个专业方向;获得我院设计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根据我院简章中公布的设计类所包含的专业方向选报不超过四个专业方向;获得我院史论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根据我院简章中公布的史论类所包含的专业方向选报不超过两个专业方向。我院2012年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以下所述各项均采用此方式)。

3、报考我院考生(不含报考史论专业考生),文化总分和英语单科成绩达到我院规定分数线后,依据考生所填我院专业方向志愿,按照平行志愿录取规则,各专业方向按专业考试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文化总分相同录取语文单科成绩高的考生,语文成绩相同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各专业方向计划额满为止。如某专业方向录取名额未满则从志愿填报服从调剂的未录取考生中调剂录取。

4、报考我院史论专业的考生,获得我院专业合格证后,英语、语文单科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后,依据考生所填我院专业方向志愿,按照平行志愿录取规则,按各专业方向文化课总分进行排队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语文成绩相同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各专业方向计划额满为止。

5、取得2012年专业合格证的考生(不含史论专业),如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文化总分达到475分,英语单科成绩达到我院规定分数线,则优先录取(各专业方向优先录取分配名额=本大类达到条件的考生数÷本大类专业方向数。依据考生所填我院专业方向志愿,按照平行志愿录取规则,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安排专业方向(文化总分相同按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队,语文成绩相同按英语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对此类考生的专业方向安排同样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方式。如此类考生志愿所报专业方向分配名额已满,但此类考生填报有服从志愿则调剂录取。如某考生按录取原则第3条规则参加专业方向安排更有利于该考生专业方向的安排,则依据第3条安排该考生专业方向。

6、如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不含史论专业和专业免试生),专业排名(绘画类、设计类、书法)在本大类招生计划5%(含5%)以内给予文化总分或英语20分加分; 专业排名(绘画类、设计类、书法)在本大类招生计划5%-10%以内(不含5%,含10%)以内给予文化总分或英语10分加分。(加分可以拆开分别加入文化总分和英语分中。但加分不可重复加入文化总分和英语分中)。

7、专业排名(绘画类、设计类、书法)在本大类招生计划10%以内(含10%)的考生(不含史论专业和专业免试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如由于文化成绩未被录取,2013年可免试专业(录取结束后,如未被其他院校录取,请将专业合格证复印件、本人申请、1寸照片一张于2012年10月寄至我院,我院将发放专业免试通知单)。

8、各省如有特殊规定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文件为准。

第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均为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考试方可获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艺术类专业收费每生每年6000--10000元。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年600--12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新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专业设置和专业考试内容、报考方式详见我院2012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美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 我院实行学分制,本科学习期限三至六年。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选择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3%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何时,立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2年度我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我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电话等各种渠道发布的信息及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 邮编:300141

收信人:天津美术学院招生办

招生情况网上查询:www.tjarts.edu.cn

专业分数网上查询:www.tjarts.edu.cn

咨 询 电 话:022-26241719

Email:Zhb@tjarts.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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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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