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大学(Nanjing University)是直属于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向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南京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仙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   

鼓楼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南京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六条  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办)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科招办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招生政策、录取情况的咨询,并协助本科招办进行所负责地区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结合我校“三三制”人才培养方案,经教育部批准,2017年我校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300人。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我校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历年计划延续性等因素,分省确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按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制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招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按志愿录取。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实考分安排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实考分相同时,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录取。未提供投档位次的,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   

第十七条  我校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档后扣除加分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八条  我校自主招生、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对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我校保送生、面向农村及贫困地区的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即励学计划)、少数民族班(新疆)、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校有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专业类)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学生均需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   

第二十条  我校对于江苏省考生还执行以下规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必测科目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江苏省规定的填报本科院校志愿的要求;若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达到A+则加3分参与专业排序;高水平艺术团优录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招生(含励学计划)和综合评价录取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   

第二十一条   我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为: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二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按照江苏省调整后的有关标准新规定另行公布。住宿费标准为人民币12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积极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有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就读我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新生,组织专家组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凡经查实为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追责。   

第二十六条  根据“阳光工程”要求,我校今年本科招生工作将进一步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及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我校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在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上查询,学校不会对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招生政策、录取情况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7年5月19日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1859680   

传真电话:025-89686606   

监督邮箱:jw3@nju.edu.cn   

招生主页:http://bkzs.nju.edu.cn   

电子邮箱:aonju@nju.edu.cn   

官方微信:南大招生小蓝鲸   

南京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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