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二O一七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萍乡学院(教育部国标代码10895) 办学类型:全日制综合性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注册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 邮编:337055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2017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区)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萍乡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pxc.jx.cn)是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网站。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信息,提供招生咨询、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监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招生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册。 第十条 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本科预留不超过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就业率低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报请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内的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和考生填报的志愿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在招生录取时,我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100-105%的投档比例查阅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在录取过程中如遇投档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文史类以语、英、文综等小分成绩高低依次录取;理工类以数、英、理综等小分成绩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专业安排原则:同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按“高分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安排,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对不能满足第一志愿专业的再依次安排第二、第三、第四专业志愿,直到调剂为止,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在安排专业的过程中,学校会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参考考生相关考试科目成绩。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文理类: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依次录取,专业与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体育类:认可各省体育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上线后,根据各省(区、市)的体育类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理兼收)。 艺术类:认可各省艺术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上线后, 按各省艺术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理兼收)。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各省(区、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由学校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时,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院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新生邮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资格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内将书面申请和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逾期三天不能来校报到者,须来电来函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美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与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萍乡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八条 1)对优秀学生的奖励政策: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③学校奖学金:1000-1500元/年/人;④校友奖学金:谭叶清纪念奖学金2500元/年/人,江西建辉律师奖学金2000元/年/人;2)对贫困学生的扶助措施:①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人;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人;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人。②学校助学金:500元/年/人。③学校设立爱心助学基金、勤工俭学岗位等;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的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当地市教育局申请,可办理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的免息助学信用贷款。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择优录取可直接升本校或江西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有关普通专升本工作的具体操作与施行(含停招),我校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本科生在第四学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考,攻读硕士学位。 第八章 招生咨询、申诉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招生咨询电话:07996682122 6684491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萍乡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pxc.jx.cn/)公布。 第三十四条 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联系电话:07996684768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萍乡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7996684491 6682122 6684355 传 真:6682182 网 址:www.pxc.jx.cn 邮 编:337055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萍乡学院本年度本、专科层次招生,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萍乡学院 二O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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