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昭通卫生职业学院自身发展情况,保证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名称、学院地址

  第二条 学院全称: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桃源社区九组(邮政编码657000)

第三章 办学性质、办学层次

  第四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全日制专科生(学制三年)的招生资格。

  第五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昭通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云南省的招生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本院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学院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 学院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院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院专科招生专业:护理专业、助产专业、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公共卫生管理专业。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  

第六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文理兼收,专科招生计划数600人。

  第十二条 学院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2016年云南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一)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二)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三)无各类急慢性传染病。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选拔每一位合格考生。

第十七条 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先按“专业顺序”、再按“分数高低”进行专业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英语、语文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

(一)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或未填报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范围内,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第九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专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执行云南省物价局、昭通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住宿费等)。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五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一)学院接待地点:学院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870-2153293

第十三章 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870-2154542 传真:0870-2154542

(二)学院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2016年5月22日


2016年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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