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疆高考网上报名工作规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公安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公安局,兵团各师教育局、公安局: 为做好我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维护我区考生的切身利益,严防“投机报考”,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 各地、州、市及兵团各师教育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健全报名组织机构,加强网上报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报名工作责任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网上报名的宣传工作,让考生和家长全面了解网上报名流程及报名资格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尤其是要加强对未在新疆参加中考考生及民办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社会考生的报名组织管理、资格审查和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所有民办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考生、家长集中宣传高考报名相关政策规定。     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生户籍和学籍的审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学校尤其是民办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要确定专人进行重点审查,严防空挂学籍和违规落户行为。 各地、州、市及兵团各师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尤其要对未在新疆参加中考考生及民办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加强注册审核和日常管理,采取定期核对、随机抽查、入班点名等多种方式杜绝出现学籍造假和空挂学籍行为。要进一步完善高考报名公示制度和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组织或参与“投机报考”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空挂学籍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投机报考”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经查实的“投机报考”考生,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并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户口迁移、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对涉及高考考生的户口迁移、变更民族成份的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发生利用非正常户口迁移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投机报考行为,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做好考生身份鉴定、确认工作。各地要采取网上核查的办法查验考生户籍的真伪,对高中阶段转入我区的考生和非新疆身份证号的考生户籍情况,必须在户籍网上逐个核实,对违反规定迁移户口、变更民族成份的要坚决纠正。上级公安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于伪造身份证件、冒名替考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流程图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填报要求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预填信息表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各类信息代码表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登记表 8.兵团迁入农工子女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情况审查登记表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其他类考生报名审查登记表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援疆干部子女报名审查登记表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情况登记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5年 9 月 18 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考试中心,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各委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 9月 18日印发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 网上报名工作规定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防止“投机报考”,维护我区考生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报名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地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组织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员会负责。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组织工作机构设三级,即: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公办普通中学,其职责分别为: (一)各公办普通中学具体负责组织在本校有三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完整高中学籍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含经自治区学籍管理部门认可转入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县(市)所有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同时负责: 1.组织(一)、(二)条规定之外的民办中学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由疆外转入疆内就读普通高中的毕业生,疆内其它学校转入就读普通高中的毕业生和“其他考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 2.处理各县(市)招办和公办普通中学在报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3.对各公办普通中学、县(市)两级机构的报名结果进行复审。 4.编发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序号。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公办普通中学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级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各级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具体工作责任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关于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报名的人员除须符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区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报名条件 1.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且有在新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2.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下同)。 (二)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和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报名条件 1.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有其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完整学籍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以上(含第三学年实习),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有其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完整学籍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以上(含第三学年实习),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3.中等职业学校在疆外招收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不得参加新疆的普通高考报名。 4.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在疆外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后不得参加新疆的普通高考报名。 (三)我区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但有其所就读的普通中学三年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届毕业生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中学证明属实,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查其户籍条件属实的,可在就读中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并参加考试。各地应相互配合加强对此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服务。 (四)其他考生报名条件 1.高中阶段随父母工作调动需转入疆内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经地、州、市组织部门出具批准其父母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或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手续证明)。 2.在我区出生落户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须有考生就读中学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带有学籍号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证明及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考生借读所在省区省级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3.区外地级以上(含地级)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在新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高二、高三)且子女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须由组织部门出具父(母)援疆派遣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准予报名;兵团系统,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含师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考生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准予报名。     4、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条件按照《关于印发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5号)和《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新教基〔2013〕28号)执行。     5、在新疆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 (五)借考报名条件 户口在我区并符合报名条件,但其父母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借读的考生或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州、市报名参加考试。确有困难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的,其借考地高考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新疆相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可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州、市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经借考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同意,到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方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要求在我区借考的考生,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我区相同,并持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可接受其在当地考试。考试结束后,答卷寄往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普通高考报名实施细则。 三、关于报名信息的填报和采集 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的信息确认表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信息,用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网上录取。报名信息采集时,考生须持二代身份证并仔细检查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的内容,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考生报名信息任何人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报名点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性。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组织各报名点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仪对本地区的考生报名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并将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留存备查,将采集后汇总的数据库按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四、关于报名资格审查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民委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组织、审查工作; 2.负责本地区、本县(市)关于普通高考报名的信访、举报和查处工作; 3.监督检查各级报名组织机构的工作,对报名组织机构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等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民考汉”、“汉考民”及回族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查工作。考生民族成份确认权在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程序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地、州、市实行“三级负责制”,即由公办普通中学、各县(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 各公办普通中学负责本学校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县(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由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三)相关要求 1.考生须持第二代身份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考生领取准考证和参加高考时,必须持第二代身份证。 2.坚持和完善高一新生学籍注册制度。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可采取单独或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基础教育管理等部门联合注册的形式,对高一新生进行电子注册,作为三年后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3.各级公安机关切实做好考生的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尤其是各派出所,要及时受理考生办证,认真核对信息,及时上传制证数据,并关注不合格数据的返回情况,做好二次上传工作。辖区考生多,无证件人员多的派出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延长办证时间、节假日加班等便民措施,加强受理工作,确保考生及时申领证件。 4.各级公安机关对考生进行户籍情况审查时,应指定专人,依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细致核对居民户口等有关登记项目信息的一致性,严格审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户籍审查登记表》)中所填写的考生及其父母的相关信息与户籍网上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中途转入户口,应仔细核对转入时间是否属实;审查结束后,须将人口系统里该考生本人的户籍详细(全项)信息打印在《户籍审查登记表》背面。凡是违规、违法办理户口迁移、落户的,一律不予受理,已经落户的予以取消。属于社会人员伪造违法的,注意发现线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民警违法乱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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