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川高考艺体类专业录取办法公布

四川高考最新信息
2015/6/27
录取工作分三个批次 艺术本科提前批、艺体本科及专科批
今年艺体类专业录取工作分艺术本科提前批、艺体本科及专科批三个批次进行,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1.第一批: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本科提前批,录取时间为7月5日至7日。
2.第二批: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录取时间为7月8日至14日。
3.第三批: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批,录取时间为7月19日至30日。
省教育考试院将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和“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的投档模式”的办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及单科要求,下同)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和投档模式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省外院校本科层次录取,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学校确定
《办法》规定,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科层次及省外院校本科层次录取新生时,省教育考试院将专业、文化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电子档案全部投放给学校(学校若有调档比例要求的,须在编报招生专业计划的同时将调档比例及投档模式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省内外院校本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学校确定,学校未报的按120%执行;省内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由学校确定, 学校未报的按110%执行。
《办法》规定,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按比例投档足额时,学校须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所投档案不足时,省教育考试院按缺额1∶1投档,招生学校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在后续志愿投档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对不予录取的考生,特别是高于本专业录取最低分以上的,学校均应有并写明充足的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学校应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填写《退档复议意见书》,写明退档原因,由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名,招办盖章后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查;考生对退档有疑问,由学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办法》规定,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录取本科新生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其划定的文化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的专科专业及其他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本专科新生,按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执行。
《办法》规定,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15〕1号文件的规定,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有关高校若对考生有专业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科类及录取要求(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对上述本科专业的文化成绩要求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本科层次须于7月6日12:00前,高职(专科)层次须于7月20日12:00前将学校各专业录取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文件及拟录取新生名单传真至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办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各类专业录取新生的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由省招考委划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省外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除外)。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艺术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填报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考成绩总分和单科分以及我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通知有关学校招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办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5.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加5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规定级别的运动会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分的运动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
(3)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
(4)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的考生;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给予加分的考生。
符合以上第2至第5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6.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三州、十七县、两区(名单见附件2)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汉族考生加20分。
(2)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降分只降低文化成绩要求,不降低专业成绩要求
《办法》规定,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的学校,将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为学校补投档案。对征集志愿后仍完不成计划的个别学校,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降分只降低文化成绩要求,不降低专业成绩要求。
《办法》规定,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收对口职教师资和高职班的录取,招生政策办法按《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6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间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专科批同步进行。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的招生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8号)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规定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07〕2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违规或降低标准录取新生 擅自招生录取一律无效
《办法》规定,招生学校不得违规或降低标准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严禁学校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学校超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学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取消其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将记入其诚信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