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龙江高考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是政府行为。各地招委、地方政府对高考工作负有组织领导和实施监管责任。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  高考的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拨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高考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五条  高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外语听力光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各市(行署)、县(市、区) 招考办在省招考办领导下组织实施。教育部和省招考办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七条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应根据省招考办规定和要求,进一步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招考办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身体健康,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未发生违规和严重过失行为。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主考、监考、巡考、考务和保管试题人员等主要岗位须签订责任书后上岗。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高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高考的,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第三章  试题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一条  高考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清样,省招考办负责印制。
  
  第十二条  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保密室必须取得保密、公安部门颁发的《准用证》方可启用。保密室启用前要清理与本次考试无关的物品。全程开启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并与省、市(行署)招考办的监控终端相连接,保证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密室监控资料应保存到考试结束后半年。
  
  第十四条  为确保试题安全、保密,在试卷封装袋外加封防伪透明塑料膜,考试时须在视频监控下当众启封。试题使用前,在运送、保管过程中发现塑料膜或题袋破损,对破损情况须做翔实记录,并第一时间报省招考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接到试题后,立即入保密室,在视频监控下清点各科试题两遍以上,检查封装是否完好,核查数量是否准确,并将清点情况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省招考办。试题须按考试时间、科目、使用试题、备用试题分别放入保密柜,标注(有塑料膜的在塑料膜上标注)考区、考点后上锁、密封,严禁将试题放在保密柜外。
  
  第十六条  试题进入保密室后,各级招考办应派4人以上(含公安或武警)24小时昼夜值守,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全程,覆盖内外间,不留死角,并实行监控录像6小时回放制度(每隔6个小时回放检查前6小时录像资料)。保密室值班电话应在考前通报上下级招考办。严格履行试题交接手续,翔实记录进出保密室人员的情况。遇有失密、泄密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招考办。各市(行署)招考办负责网上巡查所属县(市、区)招考办保密室,省招考办负责网上巡查全省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保密室。
  
  第十七条  试题开考一科送返一科,须在开考前50分钟由公安或武警押送到考点。试题运达考点后立即进入有视频监控的考务办公室,清点无误后,放入铁卷柜内,并向考区报平安。考试时不能一科一取试题的考区,须报省招考办批准,存放在有视频监控录像的保管室内。考务办公室有试题(含备用题)期间,室内不能少于3人(招考办干部1人、考点1人、公安或武警1人)专门负责看管试题,无关人员禁止靠近存放试题的铁卷柜。考点分发试题时,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全程记录分发试题情况,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负责现场监督,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省招考办。
  
  第十八条  运送试卷的车辆必须加装车载监控系统,确保省招考办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保管、分发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必须由招考办的正式在编人员组成。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进出场所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必须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按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见附1)如实填写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见附2),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高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考试时间如下:
  
  
日期
科目及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上  午
9:00-11:30
语  文
汉语文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朝鲜语文
蒙古语文
下  午
15:00-17:00
数  学
外   语
 

  第二十条  在省政府和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省招考办组织实施和管理我省的高考考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考以市(行署)或县(市、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招委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招委会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招委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要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招考办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3)。
  
  考点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密、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考点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试题在考点内领取、护送、拆封、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少于2人。每个环节须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考点主考组织对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的检查工作和对考生的身份验证工作。每个考点须配2人以上公安警力,负责维护考点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十三条  备用试题用于考试过程中缺卷、污损等用题。备用试题袋上印有“备用”字样,试题袋底部涂有颜色。考点启用备用试题(包括答题卡、外语听力光盘),须报经省招考办批准,由考点主考、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后在视频监控下启封。并填写《201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备用试题启用登记表》(见附4)。考试结束后将备用试题启用登记表逐级上报到省招考办。启封的备用试题未使用部分和污损的试题一并装袋,密封后加盖考点公章或考试专用章,和未启封的备用试题单独清点、单独打包返回省招考办验封,返回的备用试题必须标注县区、考点名称。
  
  第二十四条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考前应对考场进行清理,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场门前张贴有考试科类、考场号和起止准考证号的考场门标。考场前端中间设置一张考务桌,考场内设置非考试物品存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朝前、单行排列,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座位号标签贴在桌子的上角。座位号从靠教室门第一座开始排起,从小号到大号按竖蛇形排布。在考场黑板侧张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侧张贴《考场规则》,中间写本节考试科目、试卷页数、考试时间,并在黑板的下方书写:答卷中需要在答题卡上画图的地方,可先用铅笔画图,定型后,必须用黑字迹签字笔描绘,否则阅卷时扫描仪无法识别。在第一科考试前和每科考试结束后,要封闭布置好的考场。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的监考员必须来自不同单位。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监考员须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5)。对上年度考试管理松懈的考区实行异地选派监考制度。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
  
  省招考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省、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派巡考员监督、检查各考区、考点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要明确各级巡考员的职责,巡考员要认真履行《巡考员职责》(见附6),并严格明确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招考办要广泛开展诚信教育,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规舞弊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省招考办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县(市、区)招考办提前发给考生,所有考生须在考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内容,郑重签名并自觉遵守承诺。应届生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由学校收回,往届生的由县(市、区)招考办收回。
  
  第二十七条  严防通讯工具作弊。各级招考办要加强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防通讯作弊工具的作用。每个考场配备电子挂钟和考试文具。考生不准佩戴手表,不准携带考试文具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考点铃声为准。
  
  第二十八条  省招考办以县(市、区)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考场,生成考生准考证号。县(市、区)招考办负责打印、塑封准考证,并在考试前5天发放给考生。《准考证》信息保存期为1年。
  
  第二十九条 考场对照表由省招考办打印并下发,考试结束后由县(市、区)招考办保存1年。
  
  第三十条  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见附7)。
  
  第三十一条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朝鲜族、蒙古族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朝鲜族考生各科(除汉语文)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并为考生发放汉文对照试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蒙古族考生(蒙甲),蒙古语文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数学、综合科翻译成本民族文字,并配发汉文对照试卷,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外语科不翻译。加试蒙古语文的蒙古族考生(蒙乙),蒙古语文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数学、综合科、外语不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规范汉语言和外语答卷。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
  
  第三十二条  外语听力考试的末尾考场安排必须是同一外语语种、不同科类的考生,且安排3人以上的监考人员。试题要按考生科类单独发放、单独回收封装。
  
  第三十三条  从2015年起我省普通高考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提供给院校作为参考。各考区要在考试前对所有考点的播放设备、考场听力设备及其备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调试运行并验收。各考点要配备听力播放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并聘请相应外语教师为监听员。播音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手机等容易引起干扰的设备、物品必须关机),同时保障听力考试的电力供应,要有备用电源等应急措施。使用CD机或影碟机播放的考场还要准备备用播放设备。
  
  第三十四条  外语听力考试必须在该科目考试开始时进行,不得将其移至该科目后半段时间进行。
  
  监考员要注意听力播放情况,保持考场的安静,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考。听力考试过程中如遇偶发事件,按《考点、考场偶发事件处置办法》(见附8)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考场。听力考试结束后,第一时间将考试情况逐级上报省招考办。
  
  第三十五条  使用后的听力光盘封好,标明使用的考点、考场后上交市(行署)或县(市、区)招考办保存备查,备查期为三个月。备查期过后用于检测下一年听力设备。有问题的听力光盘应单独保管,考后与备用听力光盘一同送省招考办复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招考办统一组织管理。考试开始时间全省统一为:6月9日上午8:30时,6月21日前上报考试成绩数据。
  
  第三十七条  考点在考试期间要全程开启电子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室内除配备操作人员和考务人员外,还应安排上级巡考员和当地教育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考点的监控工作,对考试情况进行监督。在监控中发现考试违规行为,立即通知主考按相关规定处理。
  
  各市(行署)、总局招考办须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设备的使用、操作规范,制定录像资料的保管、考后回放审查制度。录像资料回放审查期间,如发现有违纪舞弊情况,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认定并上报省招考办。录像资料由市(行署)招考办统一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
  
  第三十八条  为应急处置高考安全突发事件,考区须设备用考点、备用考场、备用外语听力播放设备、机动监考人员。在考试实施过程中考点、考场如发生偶发事件,依据《考点、考场偶发事件处置办法》处理。对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串位或未涂、多涂选考题涂点或所涂题号与作答不一致的偶发事件,记入《考场记事单》,并录入我办下发的电子考务程序, 6月13日前汇总通过考务平台上报省招考办。
  
  第三十九条  考试中发现的违纪、作弊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认定与处理。省招考办对违纪、作弊考生建立诚信记录档案。考试结束后,各市(行署)招考办将违纪、作弊考生名单按下发的教育部《考生考试诚信记录数据库结构》录入相关数据,通过考务平台上报。考试过程中发现的作弊工具及相关资料须在考后一周内上报省招考办。
  
  第四十条  考生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市(行署)招考办立即将考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招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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