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合同

被救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代表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 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 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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