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7)

计划总结
2010/11/1
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近五年来至少一次获得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县(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的学历要求,参照高中教师标准掌握,对其教研成果方面的要求,应高于中小学教师。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量、业绩与成果等均指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教育教学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 凡提交的项目、实验等成果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基础教育机构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XX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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