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计划总结
2010/11/1
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其中,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
第四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县(区)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 取得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 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聘在岗,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八条 坚持终身学习,努力实现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自觉地参加教师培训活动,培训合格,效果明显。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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